超半數創業板公司搶關股權激勵 后置約束缺失
截至6月21日,創業板上市公司已經達到86家,記者翻閱其全部《招股說明書》后發現,在上市前已經實施了股權激勵的公司高達45家,占比達52.33%。
不過,記者卻發現,上述45家上市公司僅規定了獲得股權激勵的條件,比如滿足一定的工作年限、一定業績條件等。但是,卻忽略了激勵對象獲得股票后的約束條件,即獲得權利后應該履行的職責。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這使得創業板越來越像原始股東和高管們的一場盛宴。
有投行人士表示,股權激勵不應是員工獲得股權就了事,而應有一套嚴格的制度體系,最妥善的辦法是有條件的獲得股權,只有在激勵對象不斷達到相應績效指標時,才能獲得相應數量的股權。
“搶關”股權激勵
按照《招股說明書》的說法,上述45家公司股權激勵的原因大體可以分為兩種——吸引人才和激勵人才。
比如立思辰的股東對唐華、林開濤的股權轉讓主要為吸引人才,二人為公司擬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
同時,“保持公司高管隊伍的穩定,并激勵骨干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成為最為普遍的官方說辭。
“事實上,企業在創業或發展階段初期,由于現金流并不充裕或為后續發展積累資金的需要,實施股權激勵是一種非常可取的辦法。”一位投行人士表示。
據記者統計,在上述45家創業板公司中,的確有部分公司在設立初期就實行了股權激勵。
神州泰岳于2001年5月18日設立,在當年的10月10日進行了首次股權激勵;安科生物于1994年3月22日設立,并于1995年8月10日實施股權激勵。同樣的案例還有鼎漢技術、北陸藥業等公司。
但是,絕大部分公司的股權激勵存在著改制(或上市)前的“搶關”現象,即股權激勵發生在上市前夕(或是改制前夕)。
在創業板創造了數十個億萬富翁之后,高管也沒有缺席。
記者翻閱上述45家公司的《招股說明書》發現,絕大多數公司對于高管所持有股票在上市后的限定條件都沒有超過監管層的要求。
“這可能會導致兩種情況的出現:一是激勵對象對股權激勵錯誤地理解為上市前的利益均沾,從而影響股權激勵的效果;二是在限售期滿后,可能導致激勵對象的集中拋售,甚至套現離職,這對企業的穩定和發展同樣有害無益。”上述投行人士認為。
后置約束條件缺失
從約束條件來看,上述45家公司多表現為前置條件,即激勵對象只需滿足一定的條件即可獲得認購公司股票的權利,比如達到一定的工作年限、一定業績條件等,但是卻忽略了激勵對象獲得股票后的約束條件,即得到權利后相應地要履行職責。
同時,股權激勵屬于長期激勵的一種形式,直接目的是吸引和激勵人才,調動其積極性,終極目的是提升企業競爭力、創造優秀業績、實現可持續發展。
在前述投行人士看來,剛剛上市的公司,普遍來說,業績上不會出現大問題,因此也就不會對股價有太大的負面影響,這樣的話,如果不對上市公司的業績有所要求,在上市四年內成功套現完畢是大概率事件。
“而且,管理層獲得公司股份,基本上是以凈資產為準,有的甚至是實際控制人獎勵的股份,這樣的股票,只要公司不退市,價格再低,套現也是賺錢的。”上述人士認為,因此,對后置約束條件進行詳細的設計也非常重要,即未來上市之后,滿足一定的業績條件,分批逐步允許其拋售獲益。
也因此,股權激勵不應該使員工獲得股權就了事,而是應該有一套嚴格的制度體系,最妥善的辦法是有條件的獲得股權,只有在激勵對象不斷達到相應績效指標時,才能獲得相應數量的股權。
不過,在上述45家公司中,仍有兩家公司實施了后置約束。
萊美藥業的股權激勵對象承諾,在2011年、2012年的上市流通數量為萊美藥業上市前其持有的萊美藥業股份數乘以萊美藥業前一年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增長率(如果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增長率為零或負,當年上市流通的股份為零),自2013年1月1日起,其持有的萊美藥業股份可以全部上市流通。
機器人的核心管理人員的承諾條件是連續三年的凈利潤年復合增長率,即只有在滿足以2007 年度經審計稅后凈利潤為基數計算的截至2008年度、2009年度及2010 年度各年凈利潤年復合增長率不低于27%的條件下,上述人員可在以上三個完整的會計年度正式審計報告出具日起至下一年度正式審計報告出具前一日止的期間內,共計轉讓不超過其現時持有公司股份的25%,最后一個轉讓期間截至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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