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將在12月施行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意見》,明確了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總體要求、主要任務和配套措施。
《意見》指出,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是指國務院以清單方式明確列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和限制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級政府依法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
《意見》要求,制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要堅持法治原則、安全原則、漸進原則、必要原則、公開原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統一制定發布;地方政府需進行調整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意見》提出,按照先行先試、逐步推開的原則,從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區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從2018年起正式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
《意見》明確,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總體要求是: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與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統一起來,把轉變政府職能與創新管理方式結合起來,把激發市場活力與加強市場監管統籌起來,放寬和規范市場準入,精簡和優化行政審批,強化和創新市場監管,加快構建市場開放公平、規范有序,企業自主決策、平等競爭,政府權責清晰、監管有力的市場準入管理新體制。
《意見》提出,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包括禁止準入類和限制準入類。對禁止準入事項,市場主體不得進入,行政機關不予審批、核準,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對限制準入事項,或由市場主體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依法依規作出是否予以準入的決定,或由市場主體依照政府規定的準入條件和準入方式合規進入;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
《意見》從建立健全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準入機制、審批體制、監管機制、社會信用體系和激勵懲戒機制、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法律法規體系等六個方面,提出了落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保障措施;并要求建立與該制度相適應的投資體制、商事登記制度、外商投資管理體制,營造公平交易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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