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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誰的意見正確聽誰的
從管理學上來看,“誰的意見正確就聽誰的”這種觀點,最少有這樣一些問題需要加以考慮。
第一,判斷意見正確與否的標準是什么?
一件事情,參與討論的人越多,則可能出現的意見也就越多,因為每個人都有自己各自不同的背景,有各自不同的知識儲備,形成了各自不同的看問題的角度和方法,也有各自不同的價值觀。可以說,如果組織沒有對成員進行教育,出現不同的意見是必然的。
在這種情況下,自然而然地出現了一個要求,那就是討論問題的時候,要有一個組織成員共同認可的標準,依靠這個標準來判斷一種意見是否正確,一種意見是否比其他意見更加正確。只有這樣,當產生爭論的時候,才不會出現大家“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局面,也才能確保有一個結論產生。
我們常說,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也就是說,判斷一種意見是否正確,最有效的標準就是實踐。把這種意見運用到實踐中,如果能夠指導實踐甚至引領實踐,那么,這種意見無疑是正確的,如果不能夠指導實踐,那么,這種意見無疑是錯誤的。可是,錯誤的意見卻已經被運用在實踐中了,時機說不定也就過去了。
于是,悖論出現了:我們只能在事后才知道一種意見是否正確,但是,我們卻要在事前判斷一種意見是否正確。
有人也許會說,按照你這種標準,那不管是不是“誰的意見正確就聽誰的”方式,都不能判斷出一種意見是否正確。
這話當然不錯,但是,采取其他的方式,比如說以職位高低來確定意見的正確與否,以經驗的多少來確定意見的正確與否,以贊同人數的眾寡來確定意見的正確與否,等等,它們追求的不是意見的絕對正確,而是最求在有限條件下的最優選擇,這是一個更加容易達成的目標,也更加具有可操作性,還更加能夠抓住機會,符合事情的需要。而職位的高低、經驗的多少、贊同人數的眾寡是可以很清晰做出準確判斷的。
采取“誰的意見正確就聽誰的”方式,首先要面對的問題就是評判正確與否的標準很難統一,因為絕對的正確很難達到。或許他們也可以提出一個統一的標準,那就是以最符合事務的實際和本質為標準。但是,每個人都有自己認為的實際,每個人都有自己認為的事務的本質,而且,因為人與人的不同,這種實際和本質又是不同的。
所以說,這種標準表面上看起來是一種有效的標準,但在實踐中是無法加以有效應用的,根本無法成為標準,是一種假標準。
第二,誰來形成這種標準?
在持有“誰的意見正確就聽誰的”觀點的人看來,這個問題肯本不成其為問題,因為對于他們來說,這個問題非常好回答,答案很簡單,也很明確,那就是所有的組織成員。由所有的組織成員共同來形成判斷意見正確與否的標準,一個都不能少。
但是這個問題的背后,緊接著的其實是如何形成標準的問題,這是一個比“誰來形成標準”更加重要和更加強調操作性的問題。
由于形成標準的主體是組織的所有成員,而每個成員都有自己的判斷依據,都可以提出自己認為合適的標準,都可以并且需要就標準進行討論。可是,提出是不夠的,討論也是不夠的,提出和討論之后,需要有一個明確結論:得出一個組織成員共同認可的標準。
這時候到底采取什么方式來獲得結論呢?職位的高低、經驗的多少不可能被采取,因為每個人都是一個獨立的人,都有獨立的判斷,不會因為職位和經驗而有所區別,它們不符合“誰的意見正確就聽誰的”精神。
那么,以贊同人數的眾寡來決定是不是可行呢?
從表現上,這是一種可行的方式,因為畢竟,得到大多數支持的,很可能最接近正確的意見。但是,這種根據“人數眾寡”的方式同樣不是“意見正確與否”,而且,是不是支持人數多的就更加正確還是一個需要討論的問題。不論如何,只要它采取了“人數眾寡”的判斷,那就不是“意見正確與否”的判斷了。
第三,誰來判定一種意見是否符合標準?
即使形成了一種統一的標準,也還會有問題。那就是,究竟誰來做出判定,說一種意見更加符合標準,一種意見比另一種意見更加符合標準,從而它更加是正確的意見。因為即使是同樣的標準,每個人也都對標準會有自己的認識,于是,共同認可的標準只是文字上相同,而文字在每個成員心目中的感覺是不同的。
就像我們說采取適當的方式,對于不同的人,所謂的“適當的方式”是不同的。有錢的人覺得花10萬元買輛車送人是適當的,可是對于沒錢的人來說,他認為的適當方式可能就是買價值100塊錢的東西送人。范蠡就曾經因為大兒子的所謂“適當行為”,從而失去了自己的二兒子。
范蠡助越王勾踐消滅吳國之后,積極隱退,自稱陶朱公,做起了生意,成為大富翁。
某一年,范蠡的二兒子在楚國殺了人,被囚禁在楚國,并且判定要斬首示眾。范蠡知道消息之后,決定派自己的小兒子去營救。但是,大兒子知道后,主動要求要去營救。見范蠡不同意,拔刀便要自殺。
范蠡老婆就勸范蠡說:“還是讓老大去吧,要不然,老二還沒有救回來,老大先就死了。”范蠡沒有辦法,只好讓大兒子去營救。
大兒子帶著滿滿一車的黃金出發了,可是,看著大兒子的背影,范蠡卻并不高興,而是憂心忡忡地說,大兒子肯定救不回二兒子。
果然,當大兒子回來的時候,只帶回來二兒子的尸體,還有就是原封不動滿滿一車的黃金。
原來,大兒子是范蠡貧窮時候所生的,吃過很多苦,對錢財看得很重,而小兒子是有錢的時候所生的,生下來就車馬輕裘,視錢財如糞土。在這樣一個需要用錢的時候,派小兒子去,自然花起錢來也無所顧忌,能夠打通關系,救回二哥。但是,大兒子卻不一樣,他對錢財看得很重,用起錢來難免瞻前顧后,思慮再三,時機一過,二弟已經人頭落地了。
兩兄弟采用的都是“適當的方式”,不過都是自己認為的“適當的方式”,但結果卻有天壤之別。
這些問題之所以產生,是因為這種“誰的意見正確就聽誰的”觀點,追求“絕對正確”,無視職位的權威,破壞了組織原則,使得業務流程無法順暢進行,責權體系紊亂不堪,行動找不到最終的拍板人,也救沒有最終的責任人,變成人人都享受主人翁的權力,人人都不承擔主人翁的責任。
本來是想避免組織僵化,可不想卻陷入了另一個困境:職位的權威喪失殆盡,因為并不是職位高的人擁有拍板權;決策的形成非常困難,因為每個人都有自己認為正確的決策;執行起來不能到位,因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看法,難以按照決策采取統一行動。
這種困境,使得時機輕易地從眼前溜走,而彌補的措施,又因為權威喪失和執行不到位而不能發揮出有效的作用。
在組織中,職位的設置并不是毫無目的的,而是根據業務流程和組織結構的需要加以設置的,每一個職位,都是完成業務的一個關節點,都承擔著業務流程中的一個步驟,都承擔著責權體系中的一定責任。隨著職位的升高,職位的權力和責任也相應加重,對任職人員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這種不同職位對不同人的要求,正是在事前做出的保證他們的決策更加正確的措施。
組織將管理職能分成三六九等,而不是將人分成三六九等,每一個職位,都對下屬的職位有一定的拍板權。我們確實不應該強調職位上的人的權威,但是,我們應該強調職位的權威。
如果職位上的人不能夠得到組織成員的認同,無法充分運用職位的權威,我們可以撤換人,但是,職位的權威始終都存在,不因位于其上的人的變化而變化,而且,這種職位權威,也是位于其上的人發揮作用、樹立自身權威的基礎。
難怪有人說,這種“誰的意見正確就聽誰的”觀點是管理上可以聽到的最浪漫和最無知的觀點。
我們當然要追求正確的決策,但這種決策應該是以不錯失時機為前提的。我們當然要提倡頭腦風暴,但是,這種討論還是應該有最終的拍板人,由最終拍板人來決定是否吸納討論中的觀點,采取何種措施。
我們當然要主張發揮每個組織成員的主觀能動性,但是,這種發揮不是隨心所欲,而是以統一的組織價值觀為歸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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