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一網商售假歐時力服裝獲刑三年半
該網店因銷量大等原因,已經晉升為淘寶信用等級較高的“雙皇冠”店,并正準備沖“三皇冠”,所謂的“好評率”竟高達99.37%。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謝某喜以牟利為目的,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進行銷售,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
售假達到5萬元
就構成犯罪要追究刑責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進行銷售的,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便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銷售金額超過25萬元的,就要被判處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網購方便快捷、價格便宜、選擇多,已越來越成為人民群眾的普通生活方式,以及市場經濟的一部分。較之傳統的購物方式,網絡的虛擬性容易導致網購商品良莠不齊,嚴重影響消費者的利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謝某喜明知為假冒商品而在網上大量銷售,然而又銷售量巨大,好評如潮。這一現象值得反思。
監管者要加大打擊力度
并做到打防結合
一是經營者以誠信為本,切莫因小失大。網店到處可見所謂“OEM”或“出口轉內銷”等名目的商品,這些商品許多是未經授權的假冒他人品牌的商品,按照銷售金額,許多店主其實早已經構成犯罪,其后果的嚴重性遠超出常人想象。
二是監管者加大打擊力度,打防結合。為了打擊和預防假冒商品,除了刑事處罰外,還須加強行政執法,早發現、早查處,加強行業自律、群眾監督、輿論監督,讓假冒商品無處遁形。對于近期泛濫的利用網店販賣假貨的情況,也應追究相關運營商法律責任,督促其積極加強監管,避免電子商務行業的長遠發展遭受法律和信任危機。
三是消費者應當自律,勿貪小便宜。根據調查,銷售假冒商標商品時,網店店主往往提前會向消費者聲明銷售的并非正品、真品,但許多消費者對這些商品仍趨之若鶩,這反映出某些消費者對品牌內涵鑒賞力還亟待提高。為了社會和個人的長遠利益,為了所鐘愛的品牌,應積極倡議消費者購買正品,同時在被欺騙購買了假冒商品后,也應拿起法律武器積極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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