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雇主解雇懷孕員工 被判賠償12.6萬港幣
香港運輸公司女資料操作員因小腸氣入院,其后證實懷孕,即將喜訊告知公司,卻于3天后被解雇,令她感到“被出賣、惶恐及無助”,不足一周后更小產(chǎn)。
她早前透過平機會入稟控告前雇主,但對方一直未向法庭提交抗辯理由。區(qū)院昨頒下判辭,頒令前雇主須賠償12.6萬元(港幣,下同)兼付訟費。
被告黃蘇記運輸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聘請原訴人李佩霞任職數(shù)據(jù)操作員,月薪1.1萬元。同年10月16日,原訴因肚痛入院,被診斷患小腸氣,翌日再證實懷孕,她當日隨即將喜訊告知公司部門主管及董事。原訴兩日后出院,獲病假至同月22日。不料10月20日,李早上致電公司請病假,晚上卻即接到部門主管來電,聲稱與董事及相關同事開會后決定實時解雇李,只向她發(fā)放7天代通知金,不獲病假期間的津貼。原訴隨即致電公司董事,對方確認她被解雇,并稱原因是她患病及懷孕。
原訴稱享受于黃蘇記工作,表現(xiàn)勤奮,加上她是家中唯一經(jīng)濟支柱,故被解雇令她感到被出賣、惶恐及無助,其后于同月26日小產(chǎn),至今未找到新工作。原訴一方遂入稟要求黃蘇記賠償8萬元收入損失及17萬元情感傷害。
法官高勁修于判辭指出,根據(jù)案例原訴可獲6萬元感情傷害賠償,至于收入損失賠償,法官認為類似性質和薪金工作并不難找,故判原訴可獲6.6萬元收入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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