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協商穩定勞動用人關系
2014年7月21日,廣東省珠海一家鞋廠千余工人停工維權。事情源于鞋廠工人聽說中山一家鞋廠公布了一條新政策,規定非中山籍員工不得以辭工為由提取公積金,珠海這家鞋廠工人因擔心自己所在鞋廠效仿此做法,遂發起停工維權。
鞋廠停工事件反映出我國勞動法集體協商制度的運行偏差,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鄭愛青表示,涉及保險福利等重要的勞動權益事項,如果采用集體協商程序,簽訂集體合同,一般都能保障勞資雙方關系穩定。
我國勞動法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但“可以”而非“必須”簽訂集體合同的規定,使得集體合同制度在實踐中基本流于形式。
鄭愛青指出,缺乏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集體協商制度往往面臨工會積極而企業不積極的困境,難以取得好的效果。建議將集體協商制度納入勞動法強制性規定,通過集體協商勞動待遇、勞動條件等事項,實現勞資關系的長久穩定。
集體合同制度是勞動法律的一項基本制度,北京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姜俊祿認為,集體合同就是職工群體和用人單位雙方就勞動標準和勞動條件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訂立的書面協議。“勞動關系的調整,不能僅僅依賴于企業和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在制度上,需要一群人聯合起來和企業談判,在形式上和實質上都實現勞工公平。”
就如何進一步完善集體協商制度,鄭愛青提議,應該提高工會的地位,在勞動法的修改中增加集體談判和協商的法定義務。因為集體協商制度最終還得需要通過簽訂集體合同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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