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首打商標“維權戰” 要求索賠近330萬
近日,知名奢侈品企業路易威登(LV)以商標侵權為由,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起訴寧波海曙區城隍廟購物廣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系寧波城隍廟商業步行街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寧波萊迪丹頓商貿有限公司(系寧波頤高萊迪時尚廣場開辦者和經營者)以及在上述兩個購物廣場經營的6個業主,索賠近330萬元。據悉,這是LV公司繼在北京、上海、廣東等全國多地開展訴訟維權之后,首次在浙江開打“維權戰”。
LV公司起訴稱,他們早在2013年7、8月份就注意上了位于寧波天一商圈的城隍廟商業步行街市場、寧波頤高萊迪時尚廣場這兩家購物廣場,當年7月31日,LV公司的代理人帶著公證人員,在城隍廟商業步行街市場的10個攤位購買了假冒原告涉案注冊商標的商品,售價從65元的皮帶到278元的錢包不等。
當年9月5日、9月10日,LV公司向市場寄送了警告函,要求收到該函后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眾商戶的售假行為,且在市場內開展大檢查,徹底查處其他銷售假冒LV商品的商戶,保證市場內不再存在任何形式的侵權行為。
然而這種警告沒有起效,當年12月5日,LV公司的代理人再次從城隍廟商業步行街市場內的11個攤位購買到假冒原告涉案注冊商標的商品(含7個重復售假攤位,其中4個重復售假攤位原告另案起訴)。2014年5月5日,LV公司再次向市場寄送了警告函,要求市場管理者有效制止市場內商戶的售假行為,并采取積極措施避免售假行為再次發生。2014年6月6日,LV公司的代理人第三次從該市場內的6個攤位購買到假冒原告涉案注冊商標的商品(含4個重復售假攤位)。
對于另一家寧波頤高萊迪時尚廣場,LV公司的代理人同樣從其中的10余家攤位購買到假冒原告涉案注冊商標的商品,并在兩次向廣場的管理方寄送警告函后,依舊于2014年6月6日第三次從該廣場的4個攤位購買到假冒原告涉案注冊商標的商品(含2個重復售假攤位)。
LV公司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商戶的行為侵犯了該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的意見》明確規定:“嚴厲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行為,……市場開辦者要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引導和督促商戶規范經營”,即市場開辦者有義務履行前述管理職責,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相關侵權行為。
LV公司認為,商戶存在持續性、重復性、慣常性侵權的行為。而寧波城隍廟商業步行街市場、寧波頤高萊迪時尚廣場作為涉案市場開辦者、管理者怠于履行管理職責,為商戶的直接侵權提供了便利和幫助,應就商戶的侵權行為與商戶承擔連帶責任。
就兩個市場管理方是否該承擔連帶責任及單獨承擔賠償責任,記者咨詢了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傅凌志律師,他表示,目前寧波一些市場銷售的仿冒奢侈品品牌不僅限于LV,像Gucci[微博]、Prada、Chanel等被仿冒的也不少,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不僅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商戶一般需要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責任,對于市場的管理者,如果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悉,本案將擇日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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