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裝出口:要慎對附帶玩具的安全隱患
伴隨著歐美等國家和地區對出口童裝質量安全形勢依然嚴峻。
近日,鹽城檢驗檢疫局對一家出口企業的童裝進行檢測時發現,該批出口歐盟的童裝中附帶著一些沒有出口玩具許可資格的毛絨玩具掛件。毋庸置疑,這些毛絨玩具掛件成了該批童裝順利出口的“絆腳石”。由此,“玩具掛件”代替童裝“小零部件”再次引起的檢疫部門的高度關注,同時也為童裝出口企業再次敲響警鐘。“童裝出口無小事”,相關部門提醒眾多出口企業:童裝出口要謹小慎微,在注重童裝質量的同時,更應該加強對童裝出口細節問題的重視。
童裝附帶玩具或將步入小部件“質量門”后塵?
據第一紡織網報道,早在2010年3月份,歐盟宣布的74起兒童服裝產品的全球召回信息中,產地涉及中國的就有38起,召回原因大多是童裝小部件分離或裝飾件易脫落從而違反EN14682、EN71、REACH等多項標準及法規;2010年4月份,在歐盟宣布召回兒童服裝產品中,中國童裝僅因小繩帶不合格的就有17起被召回,其原因是童裝繩帶易引起窒息或風險,再次違返了歐盟EN14682的標準規定;2010年5月—6月份,中國女童比基尼(Blackcat)品牌童裝、Heb Ba/WISLA品牌的兒童毛衫及馬甲,Lemmi品牌的男童夾克,BABY GAP品牌的女童泳裝等,這些知名品牌的童裝也因衣服頭頸部繩帶過短或者過長等原因,分別被西班牙、立陶宛、德國、希臘等國家召回。可以說,截至2010年6月份,我國出口童裝因小部件問題屢遭“質量門”,被召回的現象十分嚴重。進入2010年下半年,童裝出口的現狀明顯有所改善,但是在為數不多的“被召回”中,繩索、拉帶等小零部件設計不合理多是矛頭所指。直到2010年末,出口童裝因小部件問題屢次被召回事件才逐漸息事寧人。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據《中國國門時報》2011年1月4日報道,鹽城檢驗檢疫局日前對一家出口服裝企業進行現場檢驗時,發現一批出口到歐盟的童裝中每條褲子均附帶一件毛絨玩具掛件。經了解,這些玩具是由客戶另行采購提供給服裝生產企業的,根據客戶要求,隨附在童裝上作為贈品。但是,出口玩具是法檢商品,根據有關規定,須由具有出口玩具質量許可(注冊登記)資格的企業生產,并經檢驗檢疫合格,取得換證憑單后,方能與服裝一起報檢出口。毋庸置疑,這些毛絨玩具掛件已經成為這批童裝順利出口歐盟的“絆腳石”。那么,縱觀目前我國童裝出口的現狀,這些附帶玩具的小掛件是否會步入童裝“小零部件”的后塵,迫使我國童裝出口企業再遭“質量門”?
“其實不光是出口童裝,伴隨著農歷新年的日漸臨近,許多精明的童裝生產企業和銷售者都涌向‘節日經濟’,不僅在童裝款式上求新求異,而且還根據當前的流行元素在童裝上增加小飾品、小玩具等掛件,以此來搶占市場,增加銷量。”談及出口童裝附帶玩具掛件的安全問題,河南省服裝協會相關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因為是附贈品,所以童裝上附帶的小玩具掛件等質量問題很容易被忽視。就目前童裝市場來看,這些小玩具掛件大多都是“三無”產品,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就出口童裝而言,近年來,隨著歐美等國家和地區對童裝質量及安全要求的不斷提高,我國出口童裝也屢遭‘質量門’,被召回、禁售等現象時有發生。所以,關于出口童裝小玩具掛件質量及安全問題,應該引起相關檢驗檢疫部門和童裝出口企業的高度重視,一定要避免小玩具掛件像童裝‘小零部件’那樣,使我國出口童裝遭遇出口難問題。”該負責人說。
未考慮安全標準 附帶玩具存安全隱患
“與去年相比,目前我國童裝出口的現狀有所改善,但是仍然有諸多標準、細節、管理等方面的問題需要完善。”談及我國出口童裝的質量問題,1月25日上午,河南省出入境檢驗局技術中心工作人員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介紹說,目前我國童裝出口仍然是以來樣加工為主,款式由外商設計,可是有些國外設計師在款式上標新立異而忽視童裝安全問題,而我國企業又缺乏對兒童服裝安全性能進行驗證,接單不是非常的謹慎,由此產生了出口童裝的質量問題。所以,就我國而言有部分出口童裝出現質量問題是由國外企業造成的。但是,大多數出口童裝出現質量問題,主要還是我國外貿企業對童裝生產及出口過程中細節問題的忽視而造成的。
“歐美國家和地區對兒童服裝質量及其安全性能,尤其是童裝上的繩索、拉鏈等小零部件的要求極為嚴格。而對于童裝上的附帶玩具等小掛件的檢測要求和兒童玩具的出口要求一樣,也相當嚴格。所以,這些附帶在童裝上的玩具小掛件也應該和服裝一樣,不僅要有具有出口玩具質量許可資格的企業生產,而且還要經過檢驗檢疫合格后才能和服裝一起出口。”據該工作人員介紹,根據歐美國家和地區進出口貿易相關規定,對童裝附帶玩具小掛件在膨脹率、制成品化學材料、聽力和視力損害等諸多方面都有嚴格的規定。比如,歐盟EN71號標準中對膨脹率的規定,要求對兒童服裝小掛件的各方膨脹率不得超過50%,否則一旦被兒童吞食,易構成噎塞窒息等風險。除此之外,歐盟指令1999/45/EC中規定,玩具中可被孩子接觸到的液體不得含有有毒、有害、腐蝕性、刺激性和敏感性的物質,也不得含有根據1999/45/EC規定為致癌、誘導有機突變和生殖毒性物質;3歲以下兒童玩具中的紡織和紙質部件中甲醛含量不得超過30毫克/千克,樹脂粘結木質部件的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80毫克/千克。此外,針對玩具的不同類型和部件,歐洲標準EN71-9還對玩具中的阻燃劑、著色劑、芳香胺、單體、溶劑、防腐劑、增塑劑等有機化合物的要求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所以,為進一步確保兒童服裝質量及安全性能符合相關標準,減少服裝出口障礙,出口企業要高度重視童裝附帶玩具掛件質量安全問題,進而掃清出口道路上的‘絆腳石’。”該工作人員最后強調說。
制度監控缺位 童裝出口應謹小慎微
“童裝出口無小事,所以國家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童裝出口的監管。就目前而言,按照我國童裝出口的貿易現狀,已經不能僅僅將其列為‘服裝’這一類別來進行管理,而應該根據復雜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將其納入玩具、食品等‘兒童用品’的行列,根據國內外最新動態來進行全方位的監管。總而言之,解決童裝出口現存問題,最重要的還是童裝出口企業要著眼于小處,事事巨細,謹小慎微。同時也要積極做到與時俱進,根據國際最新動態調整好企業前進方向。”談及如何進一步加強對我國童裝出口貿易的管理,河南省服裝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介紹說。
與國外相比,目前我國服裝行業進出口貿易最大的制度弊端就在于缺乏相對完善的風險監管機制。就童裝出口而言,我們國家相關監管部門應針對兒童服裝出口企業逐步建立起類似于食品、玩具等出口產品的相對嚴格的監督管理機制,完善各項許可和審核制度,確保童裝出口企業各項貿易行為都有法可依。同時,政府相關部門和服裝企業協會等相關組織也應該進一步加強合作,對外貿企業進行積極、合理、有效的引導,使企業逐步建立起較為完善的管理制度,增強企業憂患意識,進一步加強企業風險管理,從而促進企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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