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百麗鞋業與厚街鞋城訴訟大戰持續發酵
新百麗鞋業(深圳)有限公司與東莞厚街鴻運鞋城及商戶的訴訟大戰持續發酵。昨日,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其中37宗二審案件,庭審圍繞系列案中出現的公證書是否合法等八大爭議焦點展開,經過一個上午審理,法院當庭宣判其中2宗案件,駁回新百麗鞋業上訴請求,其余案件雙方仍在調解當中。
總的來說,一方認為厚街鴻運鞋城商戶賣假侵權,而鞋城“管理不善”、“協助賣假”,雙方構成共同侵權;另一方認為新百麗假借維權,與律師聯手“釣魚”獲利,地毯式維權方式合法性存疑。
據了解,雙方“恩怨”已持續幾年,各方有輸有贏。市中院透露,目前東莞受理新百麗案件已達170多宗,涉及鴻運鞋城的占了118宗。
【現場】 商戶指出被公證鞋有人穿過
新百麗系列案,是指新百麗公司發現東莞商戶以批發及零售方式售賣新百麗鞋業旗下商標品牌的假冒鞋子,尤其以厚街寮廈一帶鞋城賣假現象嚴重,進而批量取證并起訴眾多商戶侵權。同時,位于寮廈的鴻運鞋城的開辦方東莞市雄信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雄信公司),亦被以“管理不善”、“協助賣假”等理由一同被訴,要求法院確認共同其侵權。
昨日上午審理的一共37宗,包括原審原告權利人新百麗鞋業上訴,有些是原審被告即商戶管理方雄信公司上訴或原審被告有些小商戶唐某春等上訴,有些則全部上訴。
法庭歸納了系列案中出現的公證是否合法等8個焦點展開對證。對于公證書是否真實合法的問題,商戶及鞋城方紛紛列舉其中的不合法性。
商戶李某勇稱,他的案子中,對方提交的公證書里的收據內容和銷售的鞋子不吻合,收據沒有蓋公章。
而商戶陳某也稱,他的案子中,公證書的時間和收據上寫的時間不一樣。“收據是2010年的,公證書時間是2011年的,怎么可能我一年前賣的鞋子,你過了一年才公證?”
對此,新百麗公司稱,公證書公證的是客觀事實,對方并不能推翻公證書的證明內容及合法性。
隨后,另一名女商戶稱,她收到公證書后,從照片上看,對方公證的封存的涉案鞋子,有被人穿過的痕跡。對此,審判長當即要求庭上出示公證的封存的鞋子,雙方現場勘驗。記者看到,涉案的兩雙鞋子已經磨了底。商戶質問:“我們買的都是新鞋子,這被人穿過的鞋子為何會出現在這里?”
對此,新百麗公司代理律師當場確認,兩雙鞋子是舊的,但并不能肯定是否有人穿過。
隨后,審判長當庭釋法:公證是否合法、內容是否真實,公證文書不屬于免證事實(指不需要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即可以認定的事實),但是屬于證明力很高的證據,如有證據證明瑕疵,法院是可以不采納的。
【判決】
認定鞋城幫助侵權證據不足
庭審結束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
十五分鐘后,合議庭成員再次回到法庭,當場對其中兩宗案件進行宣判。
這兩宗案件的一審,均確認商戶存在侵權行為,商戶各賠償4000元,但作為鞋城一方并未構成幫助侵權。對此,新百麗鞋業不服,向市中院上訴,堅持認為鞋城明知涉案商鋪存在侵權行為,但卻并沒有采取任何切實有效的措施制止侵權,要求鞋城共同承擔責任。此外,一審判商戶賠償金額太少。
市中院認為,新百麗鞋業當時認為鞋城幫助侵權,并向鞋城發去了告函,但鞋城認為對方的函書只是一個警示,并不是工商或者相關部門的認定,不能確認商戶賣的鞋子是真假,也沒有權利和資格前去制止,因此認定鞋城幫助侵權證據不充分,因此駁回新百麗鞋業的上訴請求。
庭審休庭期間,眾商戶表示,鞋城售賣假貨的現象確實存在,他們不去找工商執法部門前來查處,而是通過和律師“釣魚”取證,大規模起訴,對方的維權方式十分過分。
■法官說法
知識產權案“依法適度”
市中院民三庭(知識產權庭)庭長程春華表示,對于知識產權案件,要堅持“加強保護、分門別類、寬嚴適度”,簡稱為“依法適度”的司法政策?,F在是法治社會,對于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肯定要打擊。
同時,國家鼓勵維護創新,就要維護專利或品牌權利人權益。東莞目前正在產業轉型升級,建立創新型經濟強市,保護知識產權就尤為重要。
同時,法院將依法有禮有節地對待地毯式訴訟。對于維權企業,如果其商標等知識產權被別人侵權,企業要有證據支持,要對方賠償,要合法合理合情,要根據企業的損失或對方的獲利情況來要求,要考慮非惡意侵權商戶的經營現狀,不能漫天要價,要更加重視打擊侵權生產商和惡意銷售的批發商。
因此,在認定賠償金額上,法院會認真區別侵權的惡意生產商、批發商與非惡意零售商,法院將會加大對惡意侵權者的打擊力度,但應體諒非惡意零售小商戶的實際困難及獲利現狀,不能因為一個案件,就將其一棍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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