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境保護法》正式實施 企業環境違法成本“加碼”
違法排污的行為要按日計罰,并且沒有上限;通過暗管排污、或者篡改監測數據的責任主體,有可能被公安部門拘留,構成犯罪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從1月1日起,被稱為“史上最嚴”的環境保護法律——新《環境保護法》正式實施。
那么,它究竟“新”在何處呢?
企業環境違法成本“加碼”
針對違法成本低的問題,新《環境保護法》設計了罰款的按日連續計罰規則;針對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過暗管排污逃避監管等違法企業責任人,引入治安拘留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人形象地稱之為:“以前是罰票子,現在蹲號子”。
這其中對企業更為嚴格的,則是對環境違法行為按日計罰、上不封頂。這在現行環境行政法規體系中,是一個創新性的行政處罰規則。這一處罰,將極大地提高違法成本。新《環保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從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此外,新《環境保護法》還增設了治安處罰和連帶責任。規定對“未批先建”拒不改正等四種行為,可給予治安拘留處罰,這將極大震懾違法行為人。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應當與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監管部門權責更加重大
新《環境保護法》賦予環保部門一些新的職責和權限。環境監察機構可以進行現場檢查,授權環保部門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設施設備可以查封扣押,對超標超總量的排污單位可以責令限產、停產整治。這對及時解決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違法問題意義重大。
另一方面,新《環境保護法》也規定了對環保部門自身的嚴厲行政問責措施。對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包庇環境違法行為等九種行為,新《環境保護法》規定對政府或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
同時,也明確了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例如,許多企業沒有環評許可、規劃證明和土地證明,但卻持有工商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一旦發生環境污染事故,也將層層問責,相關責任部門將難逃其責。
政府與當地環境質量關系更緊密
面對新《環境保護法》的實施,政府角色的轉型首當其沖。根據新《環境保護法》,當地環境質量改善的責任屬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提出了環境規劃、環境標準、環境監測、環評、環境經濟政策、總量控制、生態補償、排污收費、排污許可等一系列環境制度,同時提出了限期達標、按期達標的制度。而且,地方政府保護環境不力,將面臨區域限批。
新《環境保護法》對地方政府對本地區環境質量負責有了明確的要求。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并采取措施按期達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環保不力有可能影響到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的政績乃至政治生命。
同時,環境保護工作如何,與干部的考評機制掛鉤,這次是真正上升到環保法律的高度,不再像以前是個軟性的東西,而是實實在在的硬東西了。
單位和個人參與環保將更活躍
環境保護絕不是環保部門一家的責任,新《環境保護法》改變了以前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門單打獨斗的傳統方式,推動多元共治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各級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企業承擔主體責任,公民進行違法舉報,社會組織依法參與,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
新《環境保護法》第六條明確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公民應當增強環保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的義務。今后,群眾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得不到地方政府受理或者被消極對待的情況,則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同時規定凡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新《環境保護法》還明確了全社會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的責任,由此設定了公眾環境保護責任的“基準線”。我們可以看到,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從信息公開、社會誠信檔案建立、意見征求、檢舉舉報、法律訴訟等多個角度,對公眾獲取環境信息、監督各級政府部門和企業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維護自身環境權益等,在法律上給予有力支持,并明確提出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以更科學、更理性、更有效的手段參與環境保護。
社會發展要優先考慮環境保護
之前,為了發展經濟,對環境保護一直停留在先污染后治理的階段,然而當土壤被重金屬污染,糧食不再安全,水體內重金屬超標等等,一系列影響百姓生存,破壞生態系統的問題出現時,人們才意識到環境污染不是一時可以改善的,需要預防為主,事前做好各項保護措施,避免產生嚴重后果。
此次新《環境保護法》在環境與發展的關系上作出重大調整,由“環保應當與發展相協調”修訂為“發展應當與環保相協調”,這意味著環境保護變為了基礎性的要求,經濟的發展不能超越環境所能承受的限度,社會各方面的發展都優先考慮環境,與環境相適應。
保護優先就是要求從源頭上進行保護,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所謂的紅線,即為不能逾越的邊界。給經濟開發劃定禁區,不得侵入這些地域,保護會更為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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