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加班能否用補休代替加班工資?
咨詢:
他所在的單位屬于文藝演出類單位,因此7天的春節長假張先生只休息了一天,現在單位安排其補休以代替支付加班費,但張先生提出質疑,他認為,根據國家法律規定春節期間安排員工加班的,單位應當支付其加班費,而他則有權拒絕補休的要求。張先生遂向我們咨詢該問題。
答復:
張先生所在單位的補休安排應當說是有違法律規定的,但張先生的要求也并非完全妥當。春節期間安排員工加班,是應當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我們可以參照《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來執行。
《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
(1)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發現,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能就加班補償方式達成一致時,只有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才能以安排補休的方式替代支付加班費。而在一般工作日和法定工作日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則只能采用支付加班費的方式而不能選擇補休。
針對張先生的問題,春節長假七天中初一、初二和初三屬法定假期,只能采用支付300%加班費的方式補償;而初四到初七屬于休息日的調整,因此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補休。勞動法律對于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情形禁止采用補休是有其意義的,法定節假日不同于雙休日,其意更在于舉國歡慶,因而即使采取了補休,也無法彌補勞動者精神文化生活的損失。但不管怎樣,勞動者休息的權利和要求享受加班費的權利都受到法律保護,用人單位切不可隨意替換,違法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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