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財稅顧問協議
常年財稅顧問協議
客戶名稱:
簽定日期:
負責人:
檔案號: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因工作需要,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聘請中煜華稅務師事務所的稅務師為稅務顧問。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稅務顧問的工作范圍和職責:
二、甲方應為稅務顧問工作的正常進行提供以下條件:
1、甲方應提供乙方要求的全部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如果甲方提供的資料不及時、不全面給乙方工作造成重復,由此產生附加工作量,甲方有義務支付額外費用。如果甲方提供的資料不真實,造成偷稅、欠稅以及由此而受到處罰,由甲方負完全責任;
2、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及合作;
3、按本協議書之規定向乙方及時足額支付顧問服務費用;
三、稅務顧問的工作方式:稅務顧問原則上采醛隨時聯系制”與“定期走訪制”相結合的工作方式。
四、服務費及相關費用
1、雙方同意就乙方依本協議提供的服務,甲方應按下述規定向乙方支付顧問服務費
A、服務費總額:人民幣
B、在本協議簽署之日,甲方向乙方全額支付顧問服務費,即人民幣 元
2、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協議已收的顧問費用不退,如乙方無故終止協議已收的顧問費用全部退還甲方。
3、乙方在與相關政府部門協調聯系時,如需必要應酬的,經甲方同意并由甲方主持;該應酬費用由甲方承擔.。
4、如因委托的顧問事項遇到重大問題,致使乙方實際工作量有較大幅度增加,甲方應在了解實際情況后,與乙方協商酌情調增顧問費用。
5、乙方去甲方現場辦公或為甲方服務發生的必要的交通、飲食費用由甲方負擔。
6、到外埠為甲方辦理業務,除以上規定,外埠差旅、通訊、住宿及飲食費用由甲方負擔
五、乙方在顧問期間向甲方出具的書面資料,僅限于前述委托項目之用,不得另做它用,由于使用不當所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稅務顧問在處理甲方日常涉稅工作時,或應甲方委托從事稅務籌劃、稅務代理、稅務審計、稅務評估等工作時,將按乙方有關稅務師收費標準另行收費,雙方另行協商簽署協議,但乙方應按 %優惠收費。雙方對其依本協議履行義務時所獲得的對方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該保密義務應當不受時間限制而持續有效。
六、本合同履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乙方負責甲方此期間的稅務顧問工作。
七、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八、雙方未盡事宜另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 方: 乙 方:
(簽章) (簽章)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地 址: 地 址:
郵 編: 郵 編:
稅務登記號: 帳 號:
開 戶 銀 行:
年 月 日 2005年 月 日
簽定地點: 簽定地點:
責任編輯:vi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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