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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相好不準為好
有家企業于98年7月14日在香腸等商品上申請注冊"老相好"商標,被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駁回,理由是:"老相好"一般多指男女不正當的戀愛關系,作為商標格調不高,與社會主義的精神文明建設相悖。據悉,該企業對商標局的駁回不服,已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在此,本人發表一點個人淺見,以求教于大方。
首先,應該肯定商標局對該商標的駁回決定還是很有道理的,駁回理由也比較充分。這是因為,查《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1998年北京版)可知,"相好"一詞有如下含義①彼此親密,感情融洽;②親密的朋友;③戀愛(多指不正當的);④指不正當的戀愛的一方。查《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縮印本.1989年版),"相好"有兩種含義;①相友好;②指男女戀愛或私通。申請商標"老相好"屬民間口語,其含義與"相好"大致相同。雖然該商標主要有兩方面的含義,而且其第一含義還屬褒義,但其另外一方面的含義在社會生活中更為常用,因此,從建設健康、文明、積極向上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考慮,從"講政治"的要求出發,駁回該商標的注冊申請是完全正確的。
其次,改革開放二十多年的巨大成果之一,就是使商標在大力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過程中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它不僅成為廣大企業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謀求生存和發展的商戰利器,同時也是廣大消費者面對令人眼花繚亂的商品或服務選擇做出最后決定的重要甚或唯一的依據。可以說,商標已滲透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它不僅僅在經濟領域發揮作用,而且也日益廣泛和深入地影響著社會文化生活中的各個方面。所以,就有了"商標文化"的概念。既然是"文化",就不是孤立的、一時的現象。這從有了一個"郎酒",隨之眾"郎"雀起;有了一個"康師傅",隨之眾"師傅"云集等諸多現象中得到了有力證明。我國企業在商標選擇、使用方面往往習慣于抄襲、模仿,商標跟風行為愈演愈烈。從前些年的簡單直接的低級抄襲、模仿(別人叫"郎",他也叫"郎"),發展到現在的高級演化、變異(別人叫"偉哥",他就叫"偉姐"、"偉弟"等等)。企業在這些方面花多少冤枉錢都舍得,就是不舍得花大力氣去獨自創造具有鮮明個性的自己的商標。多年來的商標審查實踐也一再證明,商標特別是經過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其示范效應是十分明顯的,既迅速又持久。所以,對一個申請注冊的商標,在涉及《商標法》禁用條款時,如何做出公正合法的審查結論,是需要再三斟酌、廣泛探討的。商標局準予某個商標初步審定并公告,不僅僅意味著該商標可以獲準注冊,還意味著與該商標屬同樣類型的其它諸多商標都可以獲準注冊。就本案而言,如果準予"老相好"初步審定并公告,可以肯定,其它五花八門的"相好"必然會相繼提交注冊申請。試想,如果我們的社會生活中充斥著這樣的將男女不正當的戀愛關系予以正面肯定的商標,會是什么樣的局面?
也許有人會說:你這不過是杞人憂天!我的回答是:請好好回顧近年來在各個領域特別是在商標領域清理不良文化的事實,并關注一下現實中的商標使用狀況。新聞媒體中就時常出現個別企業使用低級庸俗字眼作為商標造成惡劣影響的報道。對此,我們難道能視而不見?
所以,我認為,"老相好"商標,還是不準予注冊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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