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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國脈”相爭互有攻守
異議人上海國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關于第1096586號“國脈GOLDMINE及圖”商標異議的裁定》不服,申請復審。被異議人浙江國脈電信設備有限公司(原瑞安市國脈電信設備實業公司)在商標評審委員會規定期限內進行了答辯。
商標局異議裁定的主要理由為:被異議商標是由漢字“國脈”、英文“GOLDMINE”和一個由英文字母G演化而來的圖形所組成。雖然其漢字與異議引證商標中的漢字部分完全相同,但由于被異議人于1996年4月21日已在“電話機”商品上獲準注冊“國脈”商標,此次申請的被異議商標的指定使用商品是在原注冊商品的基礎上,增加了電話設備、尋呼機、移動電話等,而異議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為無線尋呼、圖像傳輸等,兩商標在使用范圍和使用方式等方面有一定區別,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因此,異議人所提異議理由不能成立。
異議人上海國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復審的主要理由為:被異議人商標的主體部分也是中文“國脈”,兩商標文字近似。異議人第923956號“國脈”商標指定使用于38類無線尋呼、圖象傳輸、電信信息等服務項目,該類服務與被異議人初步審定的9類商品中的電話設備、尋呼機、移動電話等商品相關,極易引起消費者混淆。因此,異議人申請撤消第1096586號“國脈”商標的初步審定。
被異議人浙江國脈電信設備有限公司在答辯中認為,被異議人是“國脈”商標在國內電話機生產行業的最早使用人與注冊申請人。被異議人“國脈及圖”商標是在原注冊的商品類似群上增加商品使用范圍的申請,申請注冊的是商品商標,異議人作為服務企業申請注冊的是服務商標。異議人在自己的行政區域內提供服務,被異議人則在全國各地銷售產品,不可能造成消費者誤認。因此,異議人異議理由不能成立。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復審認為:異議人早于1993年8月25日于37類無線尋呼機修理等服務項目上申請注冊“國脈”商標,并于1994年10月獲得注冊。1995年3月14日,異議人又于38類無線尋呼等服務上申請注冊“國脈GUOMAI”商標,并于1996年12月獲得注冊。被異議“國脈及圖”商標于1996年8月27日提出申請,指定使用于尋呼機等商品。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兩申請在先“國脈”注冊商標文字相同,其指定使用的尋呼機商品與異議人在先申請的尋呼機修理、特別是無線尋呼業務存在相同的消費群體,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較為密切的聯系,在實際使用中易使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來源造成混淆。商評委因此終局裁定:異議人上海國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異議理由成立,被異議人浙江國脈電信設備有限公司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的第1096586號“國脈GOLDMINE及圖”商標不予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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