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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文具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使辦公文具用品管理規范化,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辦公文具分為消耗品、管理消耗品及管理品三種。
1.消耗品:鉛筆、刀片、膠水、膠帶、大頭針、圖釘、筆記本、復寫紙、卷宗、標簽、便條紙、信紙、橡皮擦、夾子等。
2.管理消耗品:簽字筆、熒光筆、修正液、電池、直線紙等。
3.管理品:剪刀、美工刀、釘書機、打孔機、鋼筆、打碼機、姓名章、日期章、日期戳、計算機、印泥等。
第三條 文具用品分為個人領用與部門領用兩種。個人領用指個人使用保管用品,如圓珠筆、橡皮擦、直尺等。部門領用指本部門共同使用用品,如打孔機、釘書機、打碼機等。
第四條 消耗品可依據歷史記錄(如以過去半年耗用平均數),經驗法則(估計消耗時間)設定領用管理基準(如圓珠筆每月每人發放一支),并可隨部門或人員的工作狀況調整發放時間。
第五條 消耗品應限定人員使用,自第三次發放起,必須以舊品替換新品,但純消耗品(如直線紙)不在此限。
第六條 管理品移交如有故障或損壞,應以舊換新,如遺失應由個人或部門賠償、自購。
第七條 文具的申請應于每月二十五日由各部門提出“文具用品申請單”交管理部統一采購,并于次月一日發放,但管理性文具的申請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第八條 各部門設立“文具用品領用記錄卡”,由管理部統一保管,在文具領用時作登錄使用,并控制文具領用狀況。
第九條 文具嚴禁帶回家私用。
第十條 文具用品一般由管理部向文具批發商采購,其中必需品、采購不易或耗用量大的,應酌量庫存,特殊文具管理部無法采購的,可以經管理部同意授權各部門自行采購。
第十一條 新進人員到職時由各部門提出文具申請單向管理部領取文具,并列入領用卡,人員離職時,應將剩余文具一并繳并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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