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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用凈價追加法處理現金折扣
為規范存貨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財政部出臺了《企業會計準則-存貨》,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該準則第5條初始計量中規定“存貨應當以其成本入賬。存貨成本包括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而現在會計界普遍介紹的處理現金折扣的總價法偏離了此規定。因為在總價法下,要求企業按扣除購貨折扣之前的發票價格記錄存貨成本和應付賬款,如果在折扣期內付款而享受購貨折扣,直接沖減“財務費用”賬戶,這樣就引起了存貨的入賬成本與實際所付的價款不符。
例如某企業2002年6月26日賒購原材料一批,材料價款50000元,增值稅8500元,付款條件為2/10,n/30.總價法下賬務處理如下:
購入時,借:物資采購 5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500
貸:應付賬款 58500
入庫時,借:原材料 50000
貸:物資采購 50000
若10日內付款,借:應付賬款 58500
貸:銀行存款 57500(50000×98%+8500)
財務費用 1000
很顯然,庫存原材料的入賬價格是50000元,而實際付款(不含稅)49000元,兩者相差1000元,這與準則中存貨按成本入賬的規定相違背,應進行改進:
一、采用西方的“凈價法”
凈價法是按扣除購貨折扣之后的發票價格記錄存貨成本和應付賬款,把客房取得的折扣視為正常現象,認為客房一般都會提前付款,如果超過折扣期付款而喪失了購貨折扣,計入“財務費用”賬戶,這樣購貨企業在折扣期內付款就會使存貨的入庫成本和實際付款額(不含稅)相一致,也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相一致。仍采用上面的例子,凈價法下賬務處理如下:
購入時,借:物資采購 49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8500
貸:應付賬款 57500
(由于我國規定采用總價法,因此,銷貨方提供的發票金額一般為50000+8500元,所以此處應根據銷貨方開具的專用發票的情況作具體的處理或說明)
入庫時,借:原材料 49000
貸:物資采購 49000
享受折扣時直接做分錄:
借:應付賬款 57500
貸:銀行存款 57500
由此可看出,享受折扣時,企業付材料價款49000元與材料入庫成本49000元相等,符合準則中存貨按實際成本入賬的規定,解決了上面總價法的不足。但企業未享受現金折扣時的情況呢?
未享受折扣時分錄為:
借:應付賬款 57500
財務費用 1000
貸:銀行存款 58500
可見,企業在未享受現金折扣時,所付材料價款為50000元,入庫成本為49000元,兩者并不相等,因此凈價法不能完全保證存貨按成本入賬,只有在企業享受折扣時才會符合準則中的規定,需要進一步進行改善。
二、采用“凈價追加法”進行調整
由以上的賬務處理可看出,總價法和凈價法各有不足,都不能保證存貨按成本入賬,需要對兩種方法進一步調整。因為企業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會得到購貨折扣,因而在會計實務中凈價的運用將更為普遍,它不僅可以使報告期的存貨和應付賬款更加切合實際,而且將理財不善而喪失的購貨折扣單獨計列,容易引起管理當局的重視,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因此調整凈價法比調整總價法更具有現實意義,即在總結凈價法不足的基礎上,實行“凈價追加法”。在此方法下,企業喪失的購貨折扣不再計入“財務費用”賬戶,而是追加到“物資采購”賬戶上,即每次采購時若企業理財不善而沒有享受到現金折扣就會使存貨的成本增加,這樣既解決了存貨按成本入賬的問題,又可以督促企業積極理財而享受現金折扣,以免使存貨成本增加。仍用上面的例子,采用凈價追加法調整時,主要針對未享受折扣的情況,追加采購成本。即:
未享受折扣時,借:應付賬款 57500
物資采購 1000
貸:銀行存款 58500
可見,在這種方法下,在未享受折扣時,付價款為50000 元,材料入庫總成本為50000元,兩者是相等的,解決了凈價法的不足。但折扣有時是跨期的,如上月入庫,本月付款,這樣就難調整已入賬的存貨成本,這時可以改善未享受折扣的入庫分錄,即存貨入庫時,不具體到某產品對象上,而是設“追加現金折扣”為二級科目,如上述例子假設企業于7月3日付款,追加的“物資采購”入庫時的分錄為:
借:原材料—追加現金折扣 1000
貸:物資采購 1000
對“原材料—追加現金折扣”要定期進行盤點分攤,把其調入各期的入庫材料價格上。例如7月份入庫的1000元的原材料要調整計入上月入庫的材料成本,原材料入庫就是50000元,這樣最終實現了存貨按成本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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