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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示范性皮草市場規范
全國示范性皮草市場規范
1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1.1(皮草)交易市場(leather)market
具有皮草行業統一經營管理方式與制度,能滿足進行皮草產品的商品交易所需要的店內營業區域、附屬場所以及商品營銷設施所構成的空間。
1.2營業區域businessarea
顧客通道、門廳、售貨單元區、商品展示區、產品體驗或培訓區、結算區、顧客休息區、公共衛生區、商務洽談區、消費者咨詢與投訴接待區等消費者頻繁光顧的室內場所的統稱。
1.3附屬場所additionalspace
辦公區、公共餐飲區、倉儲區、停車區、相關設施安置區等與交易市場經營活動相關聯的配套服務區域的統稱。
1.4營銷設施marketinginstallation
用于商品陳列展示、標識引導、交易接待、網絡設備、照明設備、室內空氣調節設備、動力設備、收款、結算、計量、服務和其他與商品銷售經營相關的設施。
1.5入駐商戶shoppingunit
在商品類別和布置方式具有相對獨立特點的貨架、貨架組;柜臺、柜組;隔間、隔間組等。在上述特定的一定區域內,商品銷售的種類或方式具有相對獨立、統一的經營管理規則。
1.6經營者proprietor
經營者指交易市場內的法定所有者或法定所有者授權的被授權人。.
1.7經營責任managementduty
經營責任是指交易市場在經營期間以及停業后,根據合同要求應對各售貨單元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以及對消費者所承擔的直接或連帶的責任和義務。
1.8投訴indict
指消費者向經營者提出因商品或服務違法國家法律、法規或商場規定的行為并要求合法處理結果的行為。
2市場資質
2.1具有國家工商部門登記注冊頒發的營業執照
2.2具有國家稅務部門等級注冊的納稅號碼。
2.3合法取得經營場地(自有、租賃)并具有相關法律文件證明。
2.4經營場地及經營環境通過相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驗收合格,并頒發相應驗收文件。
2.5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法規建立完整的會計、統計、財務制度。
3經營責任要求
3.1擁有交易市場經營管理主體資格的組織或人員(以下簡稱經營者),必須是合法的經濟法人,或者是合法的被授權人,并有相應的可從事市場經營的有效證明文件。
3.2經營者對交易市場經營活動所涉及的所有物業的經營管理主體資格可為自有、租賃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
3.3所有商品及服務逐步具備國家相關部門的正式商標注冊手續及專利批準證書、專利使用權手續等法律文件。
3.4經營者按照國家現行法律承擔相應責任。
4經營場所要求
4.1建筑物結構適于從事交易市場經營活動,交易市場有合法使用的特定名稱。
4.2地理位置與交通條件便于人流的聚集與疏散,宜選擇在有較好的商業氛圍區域。
4.3交易市場的建筑、附屬設施符合消防、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交通管理、城市規劃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4.4商品按種類、檔次、場地應用功能等因素劃分營業區域。
5經營場地安全要求
5.1經營場所按照國家有關建筑質量、設施配套、環境要求、消防、衛生等有關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進行設計、建造,并具有國家相關部門的相應驗收、認證法律文件。
5.2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內容,配備有專業的商品質量檢驗機構和人員,對進場商品的質量保證具有嚴格、高效的管理制度,保障商品消費安全。
5.3能夠為經營者和購買者提供安全的交易環境,保證資金和商品安全。
5.4經營面積與建設面積安排比例符合國家相關衛生、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要求。
5.5具有專業衛生維護隊伍,能夠保證商品市場的空氣、場地等衛生要求。
5.6經營和管理活動對周邊環境無污染、無破壞作用。
5.7市場內部常設運營監督機構,對市場經營、入住商戶經營活動按照規定進行制度化的經常性監督管理。
6.營銷設施配置基本要求
6.1具有統一、適用、美觀、安全適用的柜臺、貨架、隔間等營銷設施。
6.2具有能夠滿足現場使用需求的動力電供應系統,并符合電力、公安、消防部門的有關安全要求。
6.3具備網絡、電話及人工現場業務查詢、導購等服務設備和條件。
6.4具有明顯的各類導向標識設施。
6.5營銷設施符合社會消費習慣,方便顧客選購、便于營業員操作、便于發揮設施的使用功能和提高營業面積使用率,能夠美化購物環境。
7專業性要求
7.1市場設有商品咨詢服務中心,具有產品質量檢測技術設備和人員,向消費者提供專業咨詢和演示服務。
7.2所有從業人員逐步通過崗位上崗資質準入考核。
7.3設立產品展示區或體驗區,能夠經常組織商家開展活動,宣傳、介紹本專業產品的最新發展趨勢于成果。
8經營管理要求
8.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場管理制度等要求建立有經營管理制度。
8.2根據國家勞動用工制度的有關要求組建經營隊伍,并具備執行經營管理制度的必要人員配置、相關條件和相應措施。
8.3根據本規范5.2的內容,有能力對所經營產品和入駐商戶的產品從技術指標、功能、質量、真偽、新舊以及供方提供的售后服務條款等有關方面提供咨詢服務,做出相關判斷,保證所售商品具有合法來源,對此承擔第一責任或相應連帶責任。
8.4建有商品消費權益管理機構,能夠有效接待、處理消費糾紛、判定有效投訴。
8.5根據經營管理制度及服務標準,設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和人員配置,并對制度和標準的實施長期進行檢查,能夠在第一時間對入駐商戶或消費者的不規范行為進行監督和提示。
8.6具有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用工制度的有關要求制定的從業人員管理制度,能夠保障企業內部職員的合法權益。
8.7所有宣傳形式與廣告內容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國家、地方有關規定要求,無誤導商戶和消費者的現象存在。
8.8具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制定的管理制度,經營場地無不公平競爭現象,保障交易場地的誠信交易。
8.9建有所有入租商戶、供應商、入場商品的檔案資料。對入租商戶能夠進行有效監督,制止其有損消費者利益或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8.10設有消費者咨詢與投訴接待處,接待人員能夠明確回答顧客有關市場經營管理要求的咨詢問題,能直接向顧客回答對投訴事宜的處理意見或如何獲得處理意見的途徑或方法,并按照統一格式做好準確的原始紀錄。
9入駐商戶誠信要求
9.1入駐商戶必須具有合法經營資質或者是被合法授權的經濟法人、個體,并要與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者簽訂正式經營合同。
9.2入駐商戶能夠向管理者、消費者獨立承擔法律所規定的各項責任。
9.3能夠遵守市場管理者的經營管理規定要求。
9.4入駐商戶在所經營的攤位上有經營者的明示標識,標識的制作與明示方法要符合所在交易市場的統一要求。
9.5能夠向消費者提供明確、清晰、無歧義的售后服務責任條款,并能夠落實對消費者的承諾。
9.6對各項經營活動留有統一的交易憑證或紀錄,其內容要包括可描述具體交易情況的必要信息。
9.7自覺執行銷售政策或服務承諾,積極、妥善解決與消費者發生的消費爭端。應在7個工作日內解決爭議或達成解決辦法。
9.8無從事違法國家法律法規所禁止銷售產品的有效紀錄,包括在其他交易市場的經營活動紀錄。
10銷售人員要求
10.1經營場地內的企業員工和入駐商戶銷售人員,能夠按照市場規定或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抵制銷售“三無“產品、假冒偽劣產品、違法來源產品,并承擔相應的直接責任或連帶責任。
10.2自覺遵守經營管理制度,自覺遵守公共場所的行為道德規范,著裝整潔、言行文明,對待顧客熱情、禮貌,一視同仁。
10.3基本具備可從事皮草產品營銷工
1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1.1(皮草)交易市場(leather)market
具有皮草行業統一經營管理方式與制度,能滿足進行皮草產品的商品交易所需要的店內營業區域、附屬場所以及商品營銷設施所構成的空間。
1.2營業區域businessarea
顧客通道、門廳、售貨單元區、商品展示區、產品體驗或培訓區、結算區、顧客休息區、公共衛生區、商務洽談區、消費者咨詢與投訴接待區等消費者頻繁光顧的室內場所的統稱。
1.3附屬場所additionalspace
辦公區、公共餐飲區、倉儲區、停車區、相關設施安置區等與交易市場經營活動相關聯的配套服務區域的統稱。
1.4營銷設施marketinginstallation
用于商品陳列展示、標識引導、交易接待、網絡設備、照明設備、室內空氣調節設備、動力設備、收款、結算、計量、服務和其他與商品銷售經營相關的設施。
1.5入駐商戶shoppingunit
在商品類別和布置方式具有相對獨立特點的貨架、貨架組;柜臺、柜組;隔間、隔間組等。在上述特定的一定區域內,商品銷售的種類或方式具有相對獨立、統一的經營管理規則。
1.6經營者proprietor
經營者指交易市場內的法定所有者或法定所有者授權的被授權人。.
1.7經營責任managementduty
經營責任是指交易市場在經營期間以及停業后,根據合同要求應對各售貨單元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以及對消費者所承擔的直接或連帶的責任和義務。
1.8投訴indict
指消費者向經營者提出因商品或服務違法國家法律、法規或商場規定的行為并要求合法處理結果的行為。
2市場資質
2.1具有國家工商部門登記注冊頒發的營業執照
2.2具有國家稅務部門等級注冊的納稅號碼。
2.3合法取得經營場地(自有、租賃)并具有相關法律文件證明。
2.4經營場地及經營環境通過相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驗收合格,并頒發相應驗收文件。
2.5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法規建立完整的會計、統計、財務制度。
3經營責任要求
3.1擁有交易市場經營管理主體資格的組織或人員(以下簡稱經營者),必須是合法的經濟法人,或者是合法的被授權人,并有相應的可從事市場經營的有效證明文件。
3.2經營者對交易市場經營活動所涉及的所有物業的經營管理主體資格可為自有、租賃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
3.3所有商品及服務逐步具備國家相關部門的正式商標注冊手續及專利批準證書、專利使用權手續等法律文件。
3.4經營者按照國家現行法律承擔相應責任。
4經營場所要求
4.1建筑物結構適于從事交易市場經營活動,交易市場有合法使用的特定名稱。
4.2地理位置與交通條件便于人流的聚集與疏散,宜選擇在有較好的商業氛圍區域。
4.3交易市場的建筑、附屬設施符合消防、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交通管理、城市規劃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4.4商品按種類、檔次、場地應用功能等因素劃分營業區域。
5經營場地安全要求
5.1經營場所按照國家有關建筑質量、設施配套、環境要求、消防、衛生等有關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進行設計、建造,并具有國家相關部門的相應驗收、認證法律文件。
5.2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內容,配備有專業的商品質量檢驗機構和人員,對進場商品的質量保證具有嚴格、高效的管理制度,保障商品消費安全。
5.3能夠為經營者和購買者提供安全的交易環境,保證資金和商品安全。
5.4經營面積與建設面積安排比例符合國家相關衛生、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要求。
5.5具有專業衛生維護隊伍,能夠保證商品市場的空氣、場地等衛生要求。
5.6經營和管理活動對周邊環境無污染、無破壞作用。
5.7市場內部常設運營監督機構,對市場經營、入住商戶經營活動按照規定進行制度化的經常性監督管理。
6.營銷設施配置基本要求
6.1具有統一、適用、美觀、安全適用的柜臺、貨架、隔間等營銷設施。
6.2具有能夠滿足現場使用需求的動力電供應系統,并符合電力、公安、消防部門的有關安全要求。
6.3具備網絡、電話及人工現場業務查詢、導購等服務設備和條件。
6.4具有明顯的各類導向標識設施。
6.5營銷設施符合社會消費習慣,方便顧客選購、便于營業員操作、便于發揮設施的使用功能和提高營業面積使用率,能夠美化購物環境。
7專業性要求
7.1市場設有商品咨詢服務中心,具有產品質量檢測技術設備和人員,向消費者提供專業咨詢和演示服務。
7.2所有從業人員逐步通過崗位上崗資質準入考核。
7.3設立產品展示區或體驗區,能夠經常組織商家開展活動,宣傳、介紹本專業產品的最新發展趨勢于成果。
8經營管理要求
8.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場管理制度等要求建立有經營管理制度。
8.2根據國家勞動用工制度的有關要求組建經營隊伍,并具備執行經營管理制度的必要人員配置、相關條件和相應措施。
8.3根據本規范5.2的內容,有能力對所經營產品和入駐商戶的產品從技術指標、功能、質量、真偽、新舊以及供方提供的售后服務條款等有關方面提供咨詢服務,做出相關判斷,保證所售商品具有合法來源,對此承擔第一責任或相應連帶責任。
8.4建有商品消費權益管理機構,能夠有效接待、處理消費糾紛、判定有效投訴。
8.5根據經營管理制度及服務標準,設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和人員配置,并對制度和標準的實施長期進行檢查,能夠在第一時間對入駐商戶或消費者的不規范行為進行監督和提示。
8.6具有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用工制度的有關要求制定的從業人員管理制度,能夠保障企業內部職員的合法權益。
8.7所有宣傳形式與廣告內容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國家、地方有關規定要求,無誤導商戶和消費者的現象存在。
8.8具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制定的管理制度,經營場地無不公平競爭現象,保障交易場地的誠信交易。
8.9建有所有入租商戶、供應商、入場商品的檔案資料。對入租商戶能夠進行有效監督,制止其有損消費者利益或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8.10設有消費者咨詢與投訴接待處,接待人員能夠明確回答顧客有關市場經營管理要求的咨詢問題,能直接向顧客回答對投訴事宜的處理意見或如何獲得處理意見的途徑或方法,并按照統一格式做好準確的原始紀錄。
9入駐商戶誠信要求
9.1入駐商戶必須具有合法經營資質或者是被合法授權的經濟法人、個體,并要與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者簽訂正式經營合同。
9.2入駐商戶能夠向管理者、消費者獨立承擔法律所規定的各項責任。
9.3能夠遵守市場管理者的經營管理規定要求。
9.4入駐商戶在所經營的攤位上有經營者的明示標識,標識的制作與明示方法要符合所在交易市場的統一要求。
9.5能夠向消費者提供明確、清晰、無歧義的售后服務責任條款,并能夠落實對消費者的承諾。
9.6對各項經營活動留有統一的交易憑證或紀錄,其內容要包括可描述具體交易情況的必要信息。
9.7自覺執行銷售政策或服務承諾,積極、妥善解決與消費者發生的消費爭端。應在7個工作日內解決爭議或達成解決辦法。
9.8無從事違法國家法律法規所禁止銷售產品的有效紀錄,包括在其他交易市場的經營活動紀錄。
10銷售人員要求
10.1經營場地內的企業員工和入駐商戶銷售人員,能夠按照市場規定或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抵制銷售“三無“產品、假冒偽劣產品、違法來源產品,并承擔相應的直接責任或連帶責任。
10.2自覺遵守經營管理制度,自覺遵守公共場所的行為道德規范,著裝整潔、言行文明,對待顧客熱情、禮貌,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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