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結構與內部審計
一、內部審計:一種守約成本
守約成本是代理方為取得委托方的信任、從而使雙方利益最大化而發生的各項支出。依此推論,內部審計既是一種監督成本,也是一種守約成本。作為守約成本,它的發生是由于高級經理為滿足外部參與者,尤其是股東對委托責任的需求。就某一企業來說,如果內部和外部審計過程的總成本低于只有外部審計時的成本,代理人(經理)就更愿意支付內部審計成本。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結合之所以會節約成本,是因為內部審計人員熟悉企業內部系統并且具有專門的行業知識,比外部審計更有效率。而且,內部審計也是一種反饋機制,管理部門可借以彌補各種程序上的缺陷,以避免其對內部控制系統和公司的財務狀況甚至對整個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內部審計成本也是委托人(業主)為了保護他們的經濟利益而發生的監督費用。早期內部審計是經理的“左膀右臂”,主要是用于協助管理當局完善公司的內部管理,降低公司的成本支出,從而使公司利益最大化。
二、公司結構與內部審計
為什么一些組織有內部審計部門,而另一些沒有?在不同的單位中,內部審計機構的性質、形式為什么會不同?為什么不同組織的內部審計工作的側重點不同?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成為當前國有企業改革、國企扭虧的重要內容。從西方發達的市場經驗來看,內部審計是法人治理結構的有機組成部分。如何建立、完善中國的內部審計制度,包括哪些行為應當設立內部審計制度、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下內部審計制度的設立與運行是否有所不同、企業規模對內部審計制度的影響、國有獨資企業的內部審計制度如何與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檢查相配合等等問題,使得內部審計制度能更好地為企業和市場服務,而不僅僅只是增加企業的運行成本,是當前我國經濟體制建設中一項緊迫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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