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法規如何限制延長工作時間的?
我國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強迫勞動者延長勞動時間。
國家嚴格限制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1959年6月勞動部在關于企業工人,職員加班加點工資待遇問題的意見中強調,企業領導要注意加強生產的計劃性,大力采取措施改善勞動組織,開展技術革新,不要任意加班加點;以利于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生產率。1978年2月,國務院批準了國家勞動總局的通知和補充通知,提出企業應有計劃、正常進行生產,提高勞動生產率,對職工加班加點必須從嚴限制,以保證職工身心健康。1982年4月《國務院關于嚴格制止濫發加班加點工資的通知》中,要求各單位對職工加強思想教育,要教育職工增強主人翁責任感,提高工時利用率和工作效率,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努力完成和超額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不斷提高生產率。通知指出,加班加點過多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有些企業把它作為增加職工收入的手段,有的甚至違反財經紀律,巧立名目,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加班加點工資。這種任意組織職工加班加點,濫發加班加點工資的做法,不僅減少國家財政收入、降低企業經濟效益,不利于國民經濟的調整,而且影響職工身體健康,腐蝕了職工的思想。為此要求,各企業單位在正常情況下不得加班加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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