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貿易組織的互惠原則
互惠互利是建立WTO共同行為規范、準則過程中的基本要求,這種互惠原則主要通過以下幾種形式體現:
(一)通過舉行多邊關稅措施的削減,對等地向其他成員開放本國市場,以獲得本國產品或服務進入其他成員市場的機會。
(二)在現實中,一國或地區加入WTO后,其對外經貿體制在符合《1994年關貿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及《知識產權協定》規定的同時,還要開放本國的商品和服務市場。
(三)互惠貿易是多邊貿易談判及一成員貿易自由化過程中與其他成員實現經貿合作的主要工具。任何一個成員在WTO體系內不可能在所有領域都是最大的獲益者,也不可能在所有領域都是最大的受害者。
關貿總協定及WTO的歷史充分說明,多邊貿易自由化給某一成員帶來的利益要遠大于一個國家自身單方面實行貿易自由化的利益。因為一國單方面自主決定進行關稅、非關稅的貨物貿易自由化及服務市場開放時,所獲得的利益主要取決于其他貿易伙伴對這種自由化改革的反應,如果反應是良好的,即對等也給予減讓,則獲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則較小。而在WTO體制下,由于一成員的貿易自由化是在獲得現有成員們開放市場承諾范圍內進行的,自然這種貿易自由化改革帶來的實際利益有WTO機制作保障,不像單邊或雙邊貿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確定。因此,多邊貿易自由化要優于單邊貿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大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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