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經營管理所持有的固定資產,包括哪些?
凡是購置(含撥款購置、自籌款、捐贈等款購置)、自制、基建交付使用、無償調撥、捐贈、盤盈所增添的財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作為固定資產:
(一)單價在200元以上,正常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獨立使用的物資設備。
(二)較為稀缺,學校認為應列入固定資產管理的財產。
固定資產所有權屬于學校,均須納入學校固定資產管理的范圍。
固定資產的一級分類按國有資產分類要求進行分類,不得變更。二、三級分類目錄按學院的規定辦理。
學校規定的固定資產使用單位號,未經批準不得變更。
固定資產按下列原則計價入賬:
(一)購置的固定資產按購置價格建帳(不包括運輸、包裝、勞務以及一同購置的材料、易耗品等費用)。
(二)基建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工程決算的金額計價入帳。基建項目內含的儀器設備,應單獨入帳。
(三)自制或原有的固定資產因加工改制、改建而增加數量或提高質量時,按實際凈開支的成本支出增加其原值。
(四)成套設備、房屋和其它建筑物,因毀損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時,應相對減少其原值。
(五)捐贈、盤盈或價格不清的固定資產,可參照當時同類型產品的出廠價或市場價計價入帳。
(六)無償或有償調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核定的調出價格計算。
(七)固定資產進行修理后,不變原其帳面原值。
(八)購置的固定資產屬成套設備,除總值外應附詳細附件清單帳。
固定資產原值的增減及自制固定資產單價的核定,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并及時通知使用單位和計財處分別進行固定資產的增減記錄和帳務處理,以保證帳物相符,帳證相符,帳證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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