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有效性問題
除了煙草類商品外,我國法律目前并未禁止在其它商品和服務上使用使用許可實務中,將未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進行使用許可的情況尚不多見。但是將有排他性權利、且已經提出申請但是未獲得核準的商標進行許可而發生的糾紛卻屢見不鮮。
由于注冊商標專用權系一項法定權利,必須經過國家有權機關核準注冊后方享有,未注冊商標最終能否獲得核準注冊存在著不確定性,且目前我國商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并未就未注冊商標的許可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因此,在訴訟實踐中,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合同屬于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還是無效合同,存在著諸多爭議。
所謂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當事人之間所產生的法律拘束力。依據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相關法律的規定,關于合同生效要件的一般性規定,包括(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具體又存在著下述標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是否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標準,是否惡意串通損害集體第三人合法權益,是否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登記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等幾個方面。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目前,我國法律并未禁止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行為。筆者認為,在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情況下,簽訂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顯然具備構成民事法律行為的條件,不屬于無效合同。
至于是否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效力待定合同要件缺陷主要是因為合同簽定主體存在瑕疵,包括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處分能力、超越權限及代訂合同資格四種情況。筆者認為,在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雙方明確約定許可使用未注冊商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有效合同,這也符合商法意思自治之要義,從維護交易便捷、安全、公平的商法原則出發,確認未注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合法有效也是必需的。
另外,確認未注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合法有效,在我國目前的商標申請審查現狀下,具有十分重要的積極意義。在我國目前商標申請海量增加的情況下,即使不經過異議程序和復審程序,一件商標從提出申請到最終獲得核準一般需要兩年之久,在資訊發達的今天,配合廣告投入和適當的營銷策略,兩年的時間完全可以將一件默默無名的商標打造成知名品牌,處于申請過程中的商標完全可能承載巨大的商譽價值3,商標申請人通過許可使用獲得收益,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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