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補貼恐成貿易摩擦主流
美商務部近期公布兩項加強反補貼調查中的國有企業專向性認定方法,二是反傾銷調查中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替代國價值確定方法。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研究院副院長屠新泉表示,需要警惕美國加強對反補貼措施的應用,因為其所針對的將不再僅僅局限于具體的企業或行業,而是整個中國產業政策,這將對中國未來的國際貿易環境產生影響。
專向性認定范圍擴大
專向性很強的補貼成為這次美國加強貿易救濟執法的主要目標。這類專項性的補貼包括企業專向性(一國政府針對一個或幾個特定公司進行補貼)、產業專向性(一國政府針對某一個或幾個特定產業部門進行補貼)和地區專向性(一國政府對其領土內特定地區的生產進行補貼)等幾種類型。
這類補貼不僅指國家,也包括地方政府。尤其是在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地方政府在土地優惠、稅收減免和返還、企業扶持發展資金、品牌扶持資金等多個方面提供了支持。例如為了引入外資促進發展,1991年頒布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這是我國鼓勵外資進入的最主要所得稅優惠。但這一政策在加拿大對華復合木地板反補貼案中,卻被加方確認為“補貼”,之后以同樣名義被美國企業引用。
“眼下我國處于產業升級轉型時期,國家對于有發展潛力的產業有一定的扶持政策,盡管這些政策不是專門針對出口型的企業,但不可否認,很多企業從中受惠,這也成了其他國家制裁的依據。”屠新泉表示,國有企業成為專向性調查的企業主體,同時意味著美國對于受補貼影響企業的認定范圍上有所擴大。
在《美國貿易權利執行法案》中,對于國有企業的認定除了認為其經營行為受政府控制,不取得市場經濟地位之外,國有企業亦被認為是公共機構的一種。而WTO制定的《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中,來自公共機構的補貼也是被納入反補貼的范疇之內。
“這意味著不僅受到國家補貼的國有企業會成為反傾銷調查的主體,與其有貿易往來的下游企業也會同時被認為通過貿易傳導性地獲得了補貼,因而可能會被納入調查范疇。”他表示,“這將擴大反補貼調查的影響面。”
直指競爭性產業
與反傾銷和保障性措施相比,美國從2006年起才開始將反補貼列為針對中國的貿易救濟措施。2005年7月27日,美國國會眾議院通過了《美國貿易權利執行法案》,其主要內容即為授權美國反補貼法適用來自非市場經濟體(如中國)的進口,這為其實施奠定了法律基礎。
在這項法案獲得通過之后的次年10月31日,美國New Page紙業公司向美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提交申訴,要求對來自中國、印度尼西亞、韓國等3個國家的銅版紙進行反傾銷及反補貼立案調查。至此開始,美國再也沒有停下對中國企業采用反補貼措施的步伐。
這些案件對國內一些行業已經產生了重要影響。作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鋁型材出口國,2009年在美鋁型材市場的份額已達到20.1%。業內人士表示,美國在今年4月對我國產鋁材提起的“雙反”調查9月7日發布反補貼的初裁結果,可能造成中國鋁型材生產企業迅速流失在美國市場的份額。
屠新泉表示,近3年來,美國施以反補貼調查的行業從勞動密集型的紡織等行業正在逐步延伸至鋼鐵、機電等技術及資本密集型的產業。而這些正是其2010年初出臺的,《美國出口振興計劃》中試圖恢復美國制造業出口能力的行業。這些美國既有競爭優勢領域受到中國產業升級轉型的沖擊,是他不得不應用比反傾銷影響力更大的反補貼手段來抑制兩國企業之間的競爭。
“相對于反傾銷,反補貼措施的殺傷力在于他直指政府對于企業發展所提供的優惠條件,如果連續在多個行業發起反補貼奏效,他則可以質疑政府的產業政策導向,這將對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和形象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并直接影響我國更廣泛獲得‘市場經濟國家地位’認同。”他提示,“由于新能源、高鐵等新興產業在世界范圍內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中國政府為此提供了很多優惠性的政策,如果在國際上形成了對于我國產業政策的偏見,將在未來對這些新興產業進入國際市場增加障礙。”
值得關注的是,本次由美商務部通過的兩項加強貿易救濟執法政策來源于美國政府于今年8月26日公布的一項包括14條嚴厲貿易救濟執法的建議計劃,其內容是加強針對傾銷等不公平外貿活動的相關規定,提議做出一系列的改革。根據美國商務部網站數據, 出口行業的就業人數在美國總就業人數中所占比例為7%,在制造業的就業崗位總數中所占比例約為30%。伴隨著美國居高不下的失業率,業內人士預計,更多嚴格的貿易救濟政策將會出臺。
鏈接
2010年8月26日,美商務部公布的14條嚴厲貿易救濟執法的建議
1.在反傾銷原審調查和復審調查中,改變原有依據最大進口量選擇應訴企業的做法,更多采用隨機抽取應訴企業的方法;
2.在針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反傾銷調查中,使應訴企業更難獲得單獨稅率;
3.進口價格應當包含所有貨運和處理成本;
4.要求應訴企業報告在其所有工廠生產的所有產品的原料投入情況,而非僅限于那些生產輸美產品的工廠;
5.重申在反補貼調查中認定國有企業為特定的一組企業;
6.重新考慮出口稅和增值稅的處理方式;
7.加大對分銷商和未經審查的涉案方的處理,確保其足額支付反傾銷稅;
8.采用新的方法評估工資水平,即使用替代國工資標準來覆蓋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所有工資成本(包括雇主支付的福利和稅收等);
9.取消以往連續3年反傾銷復審稅率為0或連續5年反補貼復審稅率為0時涉案企業可從相應反傾銷或反補貼措施中排除的做法;
10.采用更為嚴格的標準審查,以確定是否可以使用涉案企業自市場經濟國家進口原料的價格;
11.考慮是否在做出反傾銷或反補貼初裁后要求進口商繳納現金保證金,以代替以往所要求的保函;
12.嚴格向美商務部提交事實信息的證明過程;
13.增加在美從事貿易救濟業務的律師和非律師代理人的責任和義務;
14.嚴格在反傾銷或反補貼調查中向美商務部提交新事實信息的截止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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