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銷售業務確認要注意的問題
財政部2006年頒布新的《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對收入進行了定義,同時滿足下列5個條件時,才能確認為收入: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
(3)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4)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5)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因此,對銷售收入的實質性程序,主要測試被審計企業是否依據上述五個條件確認收入。具體來說,被審計單位采取的銷售方式不同,確認銷售的時點也是不同的:
1、采用交款提貨銷售方式。應于貨款已收到或取得貨款的權利,同時已將發票賬單和提貨單交給購貨方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2、委托代銷商品。如果代銷單位采用視同買斷方式,應于代銷商品已經銷售并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時,按企業與代銷單位確定的協議確認收入的實現。
3、采用預收款銷售方式。應于商品已經發出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4、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應于商品已經發出、勞務已經提供,并已將發票賬單提交銀行、辦妥收款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5、銷售合同或協議明確銷售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6、長期工程合同收入。如果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
7、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實行代理制方式。應在收到外貿企業代辦的發運憑證和銀行交款憑證時確認收入。
8、對外轉讓土地使用權和銷售商品房。通常應在土地使用權和商品房已經移交并將發票結算賬單提交對方時確認收入。
9、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在這種銷售方式下,企業根據以往經驗能夠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且確認與退貨相關的負債,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企業不能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通常應在售出商品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
10、售后回購,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后再將同樣或類似的商品回購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銷售方應根據合同或協議條款判斷銷售商品是否滿足收入確認條件。通常情況下,售后回購交易屬于融資交易,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企業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買商品處理。
11、售后租回,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在日后再將同樣的商品租回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銷售方應根據合同或協議條款判斷銷售商品是否滿足收入確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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