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開放注冊”后遺癥多
2001年之前,個人要注冊商標,必須有“個體經營者”身份,而且要被確認從事相關行業。2001年后,因 為加入世貿組織,我國將商標申請人的允許范圍擴大到了所有的境內自然人公民,只要有身份證,就可以提出商標注冊申請。
申請的成本,與商標所含的潛在巨大商業利益相比,是完全不成比例的。申請注冊一個商標,注冊費只需1000元,代理費用則從500元至1000元不等;一旦申請注冊成功,有效期長達10年。這導致2001年之后,大批自然人紛紛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注冊商標,待價而沽。
“比如說,注冊一個技術培訓類的"海爾"商標,或者食品類的"聯想"商標,自己雖然沒用,但如果將來有一天這些大型企業決定涉足新行業,就有望賣個好價錢了。”這種混亂狀況,最終迫使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增加了對商標注冊者的條件審核。盡管法律條文并未修改,但2004年之后,在實際操作中,申請者要想成功注冊商標,一般都需提供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資質證明。
盡管如此,但2001至2004年間已經注冊成功的后遺癥。“中超”商標糾紛是其中一例。而這起案件的審判結果,恐怕將對類似紛爭的處理產生“標桿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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