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標法出臺:維權不再“馬拉松”
對于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力度都加大了
“對于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力度都加大了,對權利人的保護更全面。”李順德這樣介紹《決定》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的相關規定。
在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政處罰方面,《決定》規定,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
針對實踐中商標侵權案件中受害人維權成本高、“贏了官司賠了錢”的現象,《決定》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被侵權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該商標使用許可費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同時,將侵權的法定賠償額由“50萬元以下”修改為“300萬元以下”,即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商標使用許可費難以確定的情況下,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300萬元以下的賠償。
李順德指出,300萬元法定賠償額是比較合理的。這是法定民事賠償額,只是對侵犯商標權行為加大懲罰力度的措施之一,而依據《決定》中其他情形確定的賠償數額以及懲罰性賠償,完全可能超過300萬元。修正案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應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來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確定;前兩者都不確定的,參照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針對權利人“舉證難”導致損害賠償數額偏低的問題,《決定》增加規定: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侵權賠償數額。
馳名商標“糾偏”,回歸制度原意
2001年修改商標法時,為履行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的義務,在商標法中增加了關于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李順德介紹,目前我國馳名商標制度執行出現了偏差,社會普遍存在將馳名商標作為一種榮譽稱號的誤區,很多企業把“馳名商標”當作推銷產品的“金字招牌”,不惜成本盲目追求馳名商標認定,甚至出現弄虛作假的情況,馳名商標制度嚴重異化,也對其他企業造成了不公平競爭。
據全國人大法工委介紹,為了厘清馳名商標保護制度,使其回歸對抗惡意注冊制度原意,本次修改從多方面作了規定。
《決定》進一步明確了馳名商標的內涵,即“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同時按照“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明確規定,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李順德解釋說,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法院不能主動去認定馳名商標,只有當事人在商標案件中提出保護其馳名商標的申請,并且確有必要,才可以依法在個案中認定馳名商標,適用相應的規定。
《決定》還規定禁止以“馳名商標”的名義進行廣告宣傳,避免誤導消費者。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保護未注冊商標,惡意搶注今后難得逞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注冊商標現象,在一段時期內比較突出。商標法三次審議過程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學者及社會公眾都對如何遏制此行為高度關注,獻計獻策。
《決定》加大對惡意搶注行為的打擊力度,禁止搶注因業務往來等關系明知他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一些企業或者個人利用與商標在先使用人的特定關系而惡意搶注該商標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損害了商標在先使用人的權益。《決定》增加規定,“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決定》保護在先使用人的權利,明確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為禁止“傍名牌”,《決定》增加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李順德認為,此次商標法修改很好地兼顧到與其他相關法律的銜接。除了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接,《決定》還刪去了“當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因為這方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執行,商標法可以不再另作規定。
明確審查時限,商標注冊不再“馬拉松”
據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供的數據,截至2013年上半年,我國商標累計申請量、累計注冊量分別為1221萬件、817.4萬件,有效注冊商標已達680.8萬件,均位居世界第一。
商標申請“馬拉松”,是2008年以前很多企業非常頭疼的事情。商標審查與審理周期曾一度達到平均30多個月,最長的有七八年,商標審查積壓問題突出,引起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
2008年6月,國務院發布《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提出要提高商標審查效率、縮短商標審查周期。國家工商總局也確立了三年解決商標審查積壓、五年達到國際水平的目標。在去年8月召開的紀念商標法頒布30周年座談會上,國家工商總局負責人表示,我國商標審查積壓問題已圓滿解決,商標注冊審查周期保持在10個月以內,商標異議審查周期縮短至20個月以內,商標評審審查周期控制在18個月以內。
考慮到法律規定的時限要切實可行,《決定》參考了實踐中商標案件的平均審查時限,規定:商標局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審查時限為9個月;對異議申請審查決定的時限為12個月。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決定進行復審的時限為9個月、對商標局認為異議成立而不予注冊決定復審的時限為12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分別延長3個月或者6個月。同時,對商標無效宣告、撤銷的審查時限等也作了相應規定。
法律對時限的明確,將給商標申請、異議、撤銷、無效等程序的審查效率加上“保險”,商標申請不需再跑“馬拉松”了,李順德這樣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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