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音可注冊成商標?
“聲音”大戰一觸即發
“神州行,我看行”或成商標
葛優身著筆挺的西裝一豎大拇哥,渾厚的富有辨識度的聲音隨之響起:“神州行,我看行!”“噔!噔噔噔噔!”一聽,就知道播放的廣告是英特爾[微博]的。“我一定會回來的!”聽到這樣的話,多數孩子都能準確告訴你:“這是喜羊羊與灰太狼中的經典臺詞……”
新修訂的《商標法》將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實施,今后這些帶有標簽化的“聲音”也可以被注冊成商標。
商標是企業的一張“名片”,如果將聲音作為標志性的“名片”,前提是這種聲音耳熟能詳,讓人一聽到就聯想起這個企業,或者某個產品。商標網上交易平臺“淘標網”總經理羅成說,當葛優說出這句“神州行,我看行”后,大街小巷就出現了很多模仿的產品廣告詞:某某某,我看行。而電臺也經常出現各種模仿葛優的聲音,做著各類產品的宣傳。
“葛優的這句話,完全有條件注冊成商標。”羅成認為,中國移動[微博]公司今后如果不把特征鮮明的這句廣告詞注冊成商標,很有可能被他人搶注。
記者仔細查詢,新《商標法》第八條明確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熟悉商標的人都知道,由于企業對知識產權越來越重視,再加上此前不少公司及個人以搶注他人商標謀利,漢語中幾乎含義較好的兩個字、3個字甚至4個字的詞匯已全部被注冊成商標了。”北京百世福達知識產權公司總經理王浩認為,新《商標法》允許聲音注冊成商標,無疑是開辟了一個前所未有的海量資源庫。
國家工商總局的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上半年,我國商標累計申請量、累計注冊量分別為1221萬件、817.4萬件,有效注冊商標已達680.8萬件,位居世界第一。
記者獲悉,不少企業正在積極籌劃自己的“聲音”商標,由于商標是企業的核心知識產權之一,企業對透露這方面的信息諱莫如深。王浩透露,有一家服裝企業就多次咨詢該如何用聲音,給自己的網店打上鮮明的印記?“如何讓消費者一登錄,就能聽出,我是一家正宗的旗艦店?”另一家通訊行業企業負責人說,音樂的吸引力大于文字,他們希望能訂制一段“聲音”,作為企業產品的開機音響。
“其實在國外,索尼電影公司、麥當勞[微博]、肯德基[微博]都有自己的聲音商標。”王浩說,企業不管如何轉換廣告風格,都會在廣告最后打出自己的聲音商標。而事實上,富有鮮明特征的聲音并不少,比如Windows啟動時的聲音,蘋果、諾基亞[微博]手機的鈴聲,QQ網友登錄的敲門聲,“新聞聯播”的開始曲,“恒源祥,羊羊羊”等。
業內人士預測,新《商標法》實施后,“聲音大戰”或將一觸即發。隨著無線網絡的普及,多媒體廣告不僅在網絡上,還可以出現在手機微信、博客及各類APP應用上,為自己打上“聲音”商標,必將引發企業的無限創意。{page_break}
馳名商標并非榮譽稱號
大批產品或將更換包裝
昨天,記者走進一家超市,注明“全國馳名商標”的產品在每個貨架上都能發現:平遙牛肉干、安溪鐵觀音、郫縣豆瓣、保健枕芯、家用消毒柜……在商場超市數千種產品大類中,幾乎每一類都有注明“全國馳名商標”的產品,而這樣的產品銷售也似乎比同類產品更有優勢,更受消費者信賴。
明年5月1日新《商標法》實施后,所有這些產品,都將面臨重新更換產品包裝設計的選擇。因為新法明確: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我接觸的很多央企,已經在動手開始改換包裝,而一些中小企業認為,自己獲得的榮譽當然應該宣傳,因此還在觀望,不知道會不會出臺關于《商標法》的實施細則,會對此規定有所變通?”王浩表示,企業的包裝產品,都花費了很多的人力物力,因此他們的想法可以理解。但是,商標界普遍認為,這一條法規的出臺,是一種明顯的進步。
此前,也曾有中國“名牌”產品或“3·15”標志認證產品出現欺詐、質量問題等,有關部門不得不叫停。工商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馳名商標本質是對商標的一種保護,并不體現商品質量和品牌美譽度。但在現實中,不少企業將獲得馳名商標作為提高產品知名度和競爭力的捷徑,甚至利用廣告宣傳誤導消費者。一部分被認定的企業用這種商標認定做廣告,對沒有經過認定的企業來說就不公平。
新《商標法》實施后,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強調的是個案處理和被動認定的原則,即只有當商標權利人和商標持有人出現權利糾紛時,才能通過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這意味著,今后,馳名商標并非榮譽稱號,而僅僅是被侵權企業的一張盾牌。
新聞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于1982年制定,是我國改革開放后頒布的第一部知識產權專門法律。《商標法》在1993年和2001年歷經兩次修改,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于8月30日表決通過了再次修改《商標法》的決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商標法》此次首次明確了商標注冊審查時限,要求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9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此外,新《商標法》在申請方式上確立了電子申請的法律地位,增加聲音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簡化申請流程,從一標一類改為一標多類,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新《商標法》還將侵權賠償上限,從原先的50萬元提高到了300萬元。{page_break}
新聞延伸
不能證明3年內使用在先
商標搶注者將難獲支持
一直以來,商標界活躍著一大批自然人注冊的小公司,作為“職業商標搶注人”,他們專門盯住搶注商標的機會,及時“撿漏”,注冊一些有價值的商標,然后謀求加價轉讓,一個商標成功轉讓至少獲利10倍,而一旦趕上知名公司需要買商標,幾十萬甚至上千萬元的代價也屢見不鮮。
仔細研究過新《商標法》條款后,業內人士發現,今后,這些“職業商標搶注人”的日子將不大好過了。
新《商標法》明確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這一條看似費解,實際上是堵住了商標搶注人的獲利渠道。”王浩舉一個例子:2001年,聯想開始全球化發展步伐卻發現聯想的英文名Legend在全球竟被100多家公司注冊過商標,行業遍及娛樂、汽車等。據傳,聯想試著在歐洲買了兩個回來,但很快發現,要和全球100多家公司去談、去買接近天方夜譚。
2003年4月28日,聯想宣布花費巨資更換“Legend”為“Lenovo”。如果聯想不買回自己的“Legend”商標,或者重新注冊新的商標,就無法使用已被他人搶注的商標,否則就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而根據上述條款,假設有人在國內搶注了聯想的商標,今后將無法禁止聯想“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這樣一來,搶注者將失去討價還價的資本。
新《商標法》還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說,當純粹為了搶注商標而獲利的小公司,無法提供3年內實際使用過該商標的證據時,被搶注商標的公司不需要賠償。
“針對惡意搶注的商標,這將大大壓縮搶注者的獲利空間。”王浩說,這一條款借鑒了歐盟一些國家的做法,商標搶注者在起訴時必須證明,自己被侵權商標已使用在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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