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放寬市場主體經營場所登記條件
進一步推進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近日我省出臺《黑龍江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暫行辦法》,明確放寬市場主體經營場所登記條件。
《辦法》共計14條,包括制定依據、主體范圍、住所定義、登記原則、登記條件等規定,充分體現了方便注冊和規范有序的原則,實現了住所登記在范圍上的寬、條件上的廣、政策上的放、環境上的安全四方面突破。
范圍上的寬。《辦法》中規定,“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黑龍江省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范圍涵蓋了需要住所登記的所有商事登記主體,突破了原有一種主體類型一個具體規定的局限。
條件上的廣。《辦法》中規定,市場主體申請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對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只需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即可。第九條規定,“市場主體租賃賓館、酒店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提交租賃合同和賓館、酒店營業執照復印件;租賃市場鋪位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提交租賃合同和市場開辦者營業執照復印件。對未取得產權證明的房屋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做出了突破性和可操作性的規定。
政策上的放。《辦法》中規定,“允許將同一地址作為多家市場主體的住所。企業在其住所所屬行政轄區(縣、區)內增設不需前置許可的經營場所,可不再辦理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手續,但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備案登記,登記機關在其營業執照上加注經營場所地址。”
這滿足了企業自主選擇住所的愿望,釋放了住所空間,有效利用現有場地資源,減少了不必要的場地資源浪費。環境上的安全。《辦法》中規定,“允許住宅登記為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但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相關規定。
辦理登記注冊時應提交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還規定“市場主體不得將違法建筑、危險建筑、建筑物內的公共部分等依法不得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場所申請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并在登記時作出承諾。”
這兩條出于社會管理的需要,根據規范有序的原則做出了住所登記條件的相應規定,能有效防止經營者的經營活動擾亂鄰里生活,造成民事糾紛;避免違章建筑或者是危險建筑造成住所的危害隱患。
另外,《辦法》還針對目前拆遷、動遷房屋是否可以登記為住所的熱點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已列入被征收范圍但仍在使用中的房屋,一般不得登記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對于不影響征收的,經當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批準后可以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但營業執照和登記時提交的有關場所證明材料不得作為房屋征收補償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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