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的法律規定主要有《就業促進法》《勞動法》《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等。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自主用人權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在市場就業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人力資源市場上平等的選擇權都受到法律保護。從就業促進角度,保護好用人單位用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企業更多吸納就業和穩定就業。
(二)招用人員途徑
用人單位自主招用人員的途徑主要有: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參加職業招聘洽談會;委托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站等大眾傳播媒介發布招聘信息;利用本企業場所、企業網站等自有途徑發布招聘信息。
用人單位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招用人員,或者參加招聘洽談會時,應當提供招用人員簡章,并出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有關部門批準其設立的文件、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和受用人單位委托的證明。招用人員簡章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招用人數、工作內容、招錄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內容,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三)用人單位的義務
(1)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
(2)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應當依法如實告知勞動者有關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3)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要求,及時向其反饋是否錄用的情況。
(4)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個人資料予以保密。公開勞動者的個人資料信息和使用勞動者的技術、智力成果,須經勞動者本人書面同意。
(5)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
(6)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7)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四)禁止性的行為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
(2)扣押被錄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3)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4)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員。
(5)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6)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7)用人單位不得以詆毀其他用人單位信譽、商業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聘人員。
(五)反歧視
主要是指招用人員簡章或招聘廣告中,不得有對婦女、殘疾人、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少數民族勞動者等人員提高錄用條件或拒絕錄用的內容。
(六)從事特殊工種勞動者的招用
用人單位招用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的勞動者,應當依法招用持相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招用未持相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須組織其在上崗前參加專門培訓,使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就業登記
國家建立就業登記制度。通過對勞動者就業實行登記,加強就業管理,掌握人力資源市場的基本情況,有利于維護勞動者的權利,及時調整就業促進的相關政策。
(1)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用的,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具體規定是,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后,應當于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
(2)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由本人在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
就業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個人信息、就業類型、就業時間、就業單位以及訂立、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等。就業登記的具體內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管理規定
(一)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一般規定
我國允許沒有取得定居權的外國人和來中國留學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依法就業。外國人在中國就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2)具有從事其工作必須的專業技能和相應的工作經歷。
(3)無犯罪記錄。
(4)有確定的聘用單位。
(5)持有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外國人在我國申辦就業許可證的程序是:
①由用人單位填寫《聘用外國人就業申請表》,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擬聘原因和所擬聘外國人基本情況的文件,由行業主管部門按法定條件審批。
②經審批后,用人單位持申請表到勞動行政部門發證機關辦理核準發證手續。中央級用人單位、外商投資企業和無行業主管部門的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可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和辦理就業許可手續。
③獲準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由授權單位向擬聘用的外國人發出通知簽證函以及就業許可證。
申辦職業簽證的程序是:獲準來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憑就業許可證和簽證通知函以及本國有效護照或代替護照證件,到中國駐外使館、領館(處)進行職業簽證。法律規定可以免辦就業許可證的外國人,應憑被授權單位或法定有關機構簽發的簽證通知函和法定的有關文件,申請職業簽證。申辦就業證的程序是: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就業,對除法律規定可以免辦就業證的外國人外,應由用人單位為其辦理就業證。應在被聘用的外國人人境后15日內,持就業許可證、勞動合同以及有效護照或代替護照證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并填寫外國人就業登記表。
申辦居留證的程序是:已辦理就業證的外國人,應在人境后30日內,持就業證到公安機關申辦居留證。居留證的有效期可以根據就業證的有效期確定。{page_break}
(二)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特殊規定
(1)我國尚有一些單行法規或規章對外國人到中國就業,要求具備中國政府承認的職業資格證書,否則,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對非法聘用外國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或者非法就業的外國人做出行政處罰。如依據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取得衛生技術人員資格。
(2)在我國就業可不申辦就業許可證和就業證的外國人主要是指:
①由我國政府直接出資聘請的外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或由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出資聘請,具有本國或國際權威技術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確認的高級技術職稱或特殊技能資格證書的外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并持有外國專家局簽發的《外國專家證》的外國人;
②持有《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海上石油作業準許證》從事海上石油作業、不需登陸、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勞務人員;
③經文化部批準持有《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進行營業性文藝演出的外國人。
臺、港、澳居民在內地就業的規定
《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實行就業證制度。用人單位擬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臺、港、澳人員的,應當為其申請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香港、澳門人員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應當由本人申請辦理就業證。經許可并取得就業證的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臺、港、澳人員,實行備案制度。
在內地就業的臺、港、澳人員包括:①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②在內地從事個體經營的香港、澳門人員;③與境外或臺、港、澳地區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受其派遣到內地一年內(公歷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單位累計工作三個月以上的人員。
符合下列條件的臺、港、澳地區居民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辦就業證:
(1)年齡18至60周歲(直接參與經營的投資者和內地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超過60周歲)。
(2)身體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證件(包括內地主管機關簽發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等有效證件)。
(4)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明。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用人單位為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申請辦理就業證,應當向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提交《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就業申請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①用人單位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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