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出臺 10月起記分開始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簡稱《評價指標》)。10月1日起,全國稅務系統將據此指標體系,采用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和直接判級相結合的方式評價納稅人的納稅信用,進一步規范納稅信用管理,保證評價結果統一性,提高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
《評價指標》分為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稅務內部信息、外部信息三部分,外部信息由外部參考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組成。其中,稅務內部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將直接影響評價結果,而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和外部參考信息目前僅記錄,暫不扣分。
《評價指標》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針對納稅人涉稅行為是否違法違規,參考失信行為中體現的納稅人主觀態度、遵從能力、實際結果和失信程度等,分別設計了1分、3分、5分、11分的扣分標準。例如,未按規定保管稅控專用設備造成遺失的按次扣1分,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則一次性扣11分。以上信息主要從稅務管理系統中采集。
值得關注的是,納稅人存在稅種優惠資格申報材料虛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非善意接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規定期限內未補交或足額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等行為的將被直接判為D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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