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翻譯公文掙錢何以被控貪污
因當地公證部門沒有專門的翻譯人員,于是精通外語的福建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長黃政耀,利用業余時間,為人翻譯公證文件掙些翻譯費,并定期將部分酬勞支付給公證處代收翻譯費的工作人員。但因其司法局局長的身份,檢方指控黃的這一行為屬貪污及私分國有資產,案件經11年審理,法院一審對其判刑11年。
福建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長因利用業余時間為人翻譯公證文件賺取翻譯費而被檢方指控貪污及私分國有資產,此案件經11年審理,法院對其判刑11年,引起極大關注。
利用業余時間靠個人勞動獲取翻譯費是貪污及私分國有財產的行為嗎?國家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而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在這里,筆者想指出的是,要想定其貪污罪就要弄明白翻譯費的屬性問題。首先,翻譯費到底屬不屬于公共財物亦或國有資產,勞動所得算不算是非法侵占,黃正耀到底有沒有以單位的名義將部分酬勞致富給相關工作人員?此間種種,法院并沒有給出更多的相關細節,而從目前披露的信息來看,如此定了黃政耀的貪污罪未免失之公平公正。
此案件的審理期長達11年是否確有必要?雖然每一個案件的審理都有法律規定的審理期,也有調查取證難易程度的影響因素,但11年的超長審理期還是令人唏噓的同時不免震驚。看守羈押11年,如果嫌疑人確實有罪,那還能說上一句是他罪有應得,如果到最后被證明其無罪,那這11年被看守的日子又算什么呢?司法的公正又體現在哪里?誰又該誰來賠償其11年的自由?更遑論由于冤假錯案而給當事人在心理上、身體上、家庭上、事業上、生活上的損失?
判刑11年的刑罰是否過重?對此,筆者認為,在司法局局長的職責里并沒有翻譯這項,那么黃政耀在業余時間利用自己的勞動獲取來的翻譯費,只要不是價格奇高,就應算其合法收入,給予公共收入、國有資產搭不上邊,貪污罪名理應不成立。相比于其他貪官污吏,虧空國有財產索要他人賄賂動輒上千萬,這點翻譯費大抵算得上九牛一毛,卻因此判黃政耀有期徒刑11年,未免太重。
現如今,習總書記依法治國的理念深入人心,深化改革的決心令人振奮,我們盼望更加公開透明的司法公正,真正地做到讓有罪者得到懲罰,讓無辜者暢享太平,愿冤假錯案少一點,再少一點,愿百姓的切身利益得到有效的法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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