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回應法官異地著裝不整執法:程序和實體均合法
就河北省武邑縣法院法官異地執法時被曝“穿背心短褲執法,被疑詐騙遭警察控制”一事,河北省武邑縣人民法院5日回應稱,該院3名法官前往成都執行案件中,對負有協助調查義務但拒不協助的蜀佳公司進行罰款的行為,在程序和實體上均符合法律規定。
有媒體稱,今年7月底,河北省武邑縣法院3名法官前往成都執行一起民事案件時,一名法官穿著背心短褲,引起當事人對其身份的質疑。幾名法官認為一家與案件無任何關聯的物業公司“拒不配合法院調查”,凍結了該公司賬號,罰款30萬元,之后就罰款金額討價還價。警方懷疑這幾名法官的身份,將其控制。該事件一經媒體披露后便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
武邑法院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物業公司進行罰款
據武邑縣人民法院紀檢組長劉文龍介紹,該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武趙民一初字第451號判決書,判決內容為:唐勇返還孟亞東、孟憲文承攬加工合同預付款113萬元,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2014年6月16日本院受理了孟憲文、孟亞東申請執行唐勇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唐勇有三處以上財產在本省轄區以外且分屬不同異地,故該院于2014年6月17日報請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2014年6月19日報請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赴成都異地執行。
武邑法院執行局局長金愛民、執行庭二庭庭長張保東、法警隊副隊長張書其以及技術輔助室主任高勇一行四人,于2014年7月20日前往成都市,同日到達后入住人口賓館。2014年7月21日該院干警對已查封被執行人唐勇名下的商鋪情況進行調查,經詢問該商鋪所屬樓房的辦公人員,得知該樓屬成都蜀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簡稱蜀佳公司)管理。
劉文龍說,該院干警隨即到蜀佳公司調查被執行人唐勇名下的商鋪情況。在調查取證過程中,作為管理人的蜀佳公司有義務配合法院調查,其多次拒絕配合調查,嚴重阻礙了執行工作的開展,經武邑法院執行干警合議認為,建議對蜀佳公司罰款30萬元。7月28日上午武邑法院干警張保東、高勇向該物業公司送達了罰款決定書,并查封了該物業公司的賬戶存款30萬元(當時余額為22萬元)。當日下午該公司的法律顧問肖律師打電話給辦案人員張保東,表示同意配合法院調查,承認其工作人員不配合法院調查的錯誤行為,請求法院對該公司罰款進行減免。肖律師與武邑法院干警張保東、高勇一同前往物業公司,查清了被執行人唐勇名下商鋪與四川合和企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關系(以上送達過程均有執法記錄儀記錄)。執行干警經合議后認為,蜀佳物業認錯態度較好,并配合進行相關調查,經執行局長金愛民同志批準,罰款金額降為三萬元。
法官辦案過程中遭毆打被成都警方控制
據武邑縣人民法院紀檢組長劉文龍介紹,該法院在執行對蜀佳公司三萬元罰款過程中,安排一名干警清點現金,一名干警做交款筆錄(以上有成都市電視臺提供的視頻資料證實),當武邑法院干警要求蜀佳公司在筆錄上簽字時突然出現一群身份不明人員,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使用手銬強行將武邑法院干警進行暴力控制,進行了搜身,扣押了搜查出的物品(后經賓館監控顯示,該物業公司人員、派出所干警及記者已在15時進入賓館布控),對武邑法院干警在明示自身為法院干警的情況下進行毆打(有視頻為證),并帶至成都市青羊區西御河派出所拘禁至次日凌晨一點。上述行為導致罰款程序未進行完畢,罰款手續亦未實際完成。事后,公安部門未對三萬元罰款進行定性,亦未對整個事件有定性結論。
武邑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金愛民在接受中新網記者采訪時說,7月30日,該院派自己和紀檢組長劉文龍到(成都)青羊區西御河派出所了解情況,一錢姓所長以媒體炒作為由要求武邑法院解除查封,在我們錄制視頻資料時該所指導員楊勇以“不方便說”為由拒絕錄音錄像。在關閉視頻之后其對我院調查人員說“關系比較復雜,媒體炒作的很厲害,你們給蜀佳物業公司解封咱們就算了,保證記者和當事人不再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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