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的規定
(一)勞動監察
1.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
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并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必須出示證件,秉公執法并遵守有關規定。
(二)有關部門的監督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三)工會的監督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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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是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勞動獲取合法勞動報酬的自然人。自然人要成為勞動者,須具備主體資格,即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所謂勞動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承擔勞動義務的資格或能力;所謂勞動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能力。
依我國勞動法規定,凡年滿16周歲、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人,包括我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即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為最低就業年齡16周歲,退休年齡為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勞動法禁止使用童工,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任何單位不得與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發生勞動法律關系。
對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職業或工作,最低就業年齡不應低于18周歲,用人單位不得招用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并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
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周歲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于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的勞動權利主要有:(1)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2)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3)休息休假的權利;(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5)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6)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7)依法參加工會和職工民主管理的權利;(8)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9)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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