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失在稅前扣除時應區分情況
(1)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等債權損失,應提供相關的證據,如對方銀行存款對賬單、法院判決書、對方破產清算、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等有關證據;
(2)存貨報廢、丟失損失應提供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存貨丟失的還應當有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記錄。
(3)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應提供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4)投資損失應提供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包括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2012年9月23日,國務院發布《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取消和調整了共計314項行政審批項目,而企業在繳納所得稅稅前扣除財產損失審批就包含在內。也就是說,企業在進行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相關處理時,無須再報稅務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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