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應反映21世紀時代特征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首當其沖的問題,便是我們編撰的應是一部什么樣的民法典?我認為,我們所編撰的應該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與風格、體現時代精神、反映時代特征的21世紀的民法典。如果說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19世紀風車磨坊風格的民法典的杰出代表;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是20世紀工業(yè)社會的民法典的杰出代表,那么中國未來的民法典應該成為21世紀民法典的杰出代表。
民法典要反映科技高速發(fā)展的時代與互聯網信息及大數據時代的特點。眾所周知,人類社會已進入一個信息爆炸的時代,互聯網與我們的生活密不可分,同時也深刻地改變了我們的生活方式。首先,隨著大數據商業(yè)化的形成,在民法層面提出了“個人信息保護”的要求。個人信息權是否應當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納入民事權利體系,或者納入人格權法進行特別規(guī)范,是我們需要認真考慮的問題。其次,隱私權的重要地位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例如《法國民法典》修改時增改第9條,規(guī)定了隱私權,相當于把隱私權上升至民法總則的高度。
美國邁阿密大學的一位教授在其文章中指出:“高科技發(fā)明,為人類帶來了巨大的福祉,但這些發(fā)明有一個共同的副作用,那就是威脅了我們的隱私,如今隱私權已經變成了所謂的臨隱權。”因此,當代法律最大的挑戰(zhàn),就在于如何保護個人的隱私,這也對民法典的編纂帶來了挑戰(zhàn)。再次,互聯網的高速發(fā)展改變了一些交易的公示方法,例如無紙化證券已經在證券交易中大量采用,且深刻改變了傳統(tǒng)有價證券的規(guī)則,物權法業(yè)已規(guī)制的應收賬款質押、動產抵押等大規(guī)模采用了互聯網登記的方式,這是互聯網給傳統(tǒng)物權公示方法帶來的沖擊。最后,大數據既孕育了全新的知識產權,也使得知識產權被侵害變得更加容易和普遍,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進一步強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是民法所面臨的新課題。有學者指出,應在未來的民法典中對有形財產與無形財產采取共同的規(guī)則;也有學者認為,對有形財產與無形財產應采取區(qū)別對待,這些看法都值得重視與進一步深入研究。
民法典要反映經濟全球化的趨勢。經濟全球化伴隨著法律的深刻變革。首先,全球化促進了交易規(guī)則的國際化,尤其在合同,特別是買賣、保險、票據、融資租賃等純粹的交易規(guī)則領域,兩大法系都逐漸開始走向融合,我國的相應規(guī)范更應盡可能與國際接軌,實現國際化的要求。其次,全球化促進了法律淵源的多樣化。現今學者的建議稿與一些組織協(xié)會制訂的示范法,都在某種程度上具有“軟法”的作用。例如,羅馬統(tǒng)一私法協(xié)會制定的商事合同通則(PICC)在涉外仲裁當中被當事人作為實體法廣泛援引。這些軟法是否應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占有一席之地,我們應如何承認它們的地位,都是值得考量的問題。再次,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fā)展,國際商事慣例的地位與作用愈發(fā)突出。我國合同法業(yè)已承認交易習慣優(yōu)先于任意法適用的地位,那么國際商事慣例是否也應當具有類似的效力,值得我們認真探討與研究。
民法典要反映資源環(huán)境逐漸惡化的社會特征。21世紀是一個生態(tài)危機的時代,生態(tài)環(huán)境遭到了嚴重的破壞,全球變暖、酸雨、水資源惡化、生物多樣性減少等都對人類的生存構成了嚴峻威脅,也引起全世界的廣泛關注。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之下,我國民法典更應強化“物盡其用”的理念,甚至把它作為一項財產法的原則固定下來。同時,應賦予不動產權利人在利用不動產時承受愛護環(huán)境、保護生態(tài)的義務,且以內在的、固有的形式在立法中確定下來。例如,基于保護環(huán)境的需要,權利人不得砍伐自家園林里的樹木。這不僅是一項公法施加的限制,更應成為民法層面的義務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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