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員工每天工作12小時 單位做法合法嗎?
讓員工每天工作12小時 單位做法合法嗎?
我是某電器公司的一線操作工,現在單位把我們派到外地工作。工作時間,通常是每天早上7時15分上班,到12點吃飯一個小時,下午再工作到4點休息10分鐘,晚上8時下班。有時會超過晚9點才下班,而且勞動強度特別大,我經常累的受不了,可考勤只給我算到晚上7點30分,多余時間算義務加班。我們這樣每天勞動12到14個小時,該電器公司做法違法嗎?
職工 丁先生
律師解答:
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主任 常衛東
每天加班不得超3小時單位做法明顯違法
您好!《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因此,您單位未征得員工同意要求員工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費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您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如對此不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和加班費。
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31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85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