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市總助職工3天領到補償金
“沒想到僅3天時間就幫我解決了問題,工會干部的行動力真強!”電話中,四川宜賓的小張對自己權益受損時,宜賓工會的及時相助十分感激。
小張在宜賓市某企業工作8年,本來春節過后,單位應該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想到在1個月前他卻接到了單位要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小張覺得自身權益受到侵害,隨即到宜賓市總工會請求援助。宜賓市總法律保障部相關負責人了解情況后,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向職工和企業提出補發工資,補繳或賠償支付部分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一次性賠償職工失業保險待遇和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等調解意見,獲得職工與用人單位雙方的認可。
3天后,用人單位將4萬元補償金全額支付給小張。宜賓市總法律保障部負責人表示,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應積極主動尋求工會組織幫助。工會組織將根據具體情況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糾紛,時間短、易執行,可節約勞動者的維權成本,是較為簡單、有效的處理勞動爭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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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的父親生前系濟南某物業公司職工,物業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2013年9月7日,趙父因交通事故死亡。11月29日,趙某與肇事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肇事方賠償趙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醫療費等40萬元。2014年1月13日,趙某申訴至濟南市市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物業公司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救濟費。仲裁委裁決后,物業公司不服,訴至市中區法院。
物業公司訴稱,依據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方已給付經濟賠償后企業撫恤如何給付的復函》(魯勞社發[1999]43號),交通事故賠償已經付了有關待遇的,企業不再給付相應待遇。肇事方已賠償趙某,故單位不應再支付補助。
法院查明,2012年,濟南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40179元。
法院認為:根據勞動法規定,職工享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蛾P于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的通知》(魯勞社[2003]53號)規定,企業職工去世后,喪葬補助費的標準調整為每人1000元?!蛾P于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的規定,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直系親屬的,發給1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救濟費。因物業公司未為趙父繳納社會保險費,趙某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和福利,應由物業公司支付。另外,趙某要求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救濟費等是其依法應當享受的社會保險和福利,不屬于“交通事故賠償已經付了的有關待遇”,故對物業公司的訴稱,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支付趙某喪葬補助費1000元、一次性救濟費334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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