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企業稅收籌劃陷阱的技巧
稅收籌劃從法律的角度理解,我認為它是一種既不合法,也不違法的行為。一方面稅收籌劃的出發點并不以違反稅法和有關法規為前提,它所利用的是有關法規,尤其是稅收法規的漏洞和稅務機關征管合作的困難,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稅收籌劃具有不違法性。
另一方面目前沒有一個國家把稅收籌劃當作一種合法行為,通過法律加以保護,而相反各國稅務當局都在不同程度上開展了反籌劃活動,并將有關反籌劃條款單列或暗含在稅收法規及有關規定之中。
如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工業企業財務制度》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條,《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等等,這些條款及規定都具有一定的反籌劃作用。
稅收籌劃說到底,就是納稅人卓有成效地利用有關稅收法規及有關規定的紕漏和缺陷,少繳稅款而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它的一個基本特征是不違法性。但是究竟何為違法,何為不違法,這完全取決于一個國家的具體法律和規定。納稅人從一個國家到另一個國家,面對的具體法律就有可能不同,隨著時間的推移,同一個國家的法律也有可能發生變化,尤其是對于稅收籌劃這種行為,國家及稅務機關不可能熟視無睹,國家及稅務機關會就籌劃過程中暴露出來的法律、法規的不完備,不合理,采取修正、調整的舉措。
納稅人面對國家法律的變更,其行為的性質也會因此而改變。因此任何稅收籌劃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時間、一定的法律環境下,以一定的企業經營活動為背景制定的。具有明顯的時效性。真正的稅收籌劃成功者是那些不斷進行財務創新和營銷創新的“先知先覺”的人們。當一種籌劃方法被納稅人接受,并廣泛運用時,也是國家杜塞漏洞之日。也就是說此時的不違法,并不等于今后也合法,此時是最有利的納稅方案,隨后可能是最劣納稅方案。如果對“漏洞”的存續時間及堵塞漏洞的方法不能作準確的判斷,就極有可能掉入稅收籌劃的“時間陷阱。
如果我們一味地強調籌劃的合法性,不服從稅務機關的管理,就會最終在行動上引發和稅務機關的沖突,將籌劃行為升級為抗稅行為。在認識方面的另外一個陷阱是:認為稅收籌劃就是進行巧妙偷稅、逃稅或騙稅;就是將偷漏稅手法翻新;就是通過搞點關系,走點路子,走走門子,少繳點,少罰點,這樣的認識是極端錯誤的,會直接導致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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