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位培訓但公司未簽勞動合同如何維權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具名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小李是一名中專技校畢業生,在一家個人開辦的小企業工作,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半年前,老板出了車禍,一直住院至今。住院后,老板說手頭緊張,暫緩發放工資。到現在已經半年了,小李找了老板多次,老板一直推脫再三,并說等他經濟狀況好轉了再發工資。小李無奈之下打算申請勞動仲裁,那么小李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怎么證明自己和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提供職業性的勞動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小張收到某公司發出的《通過公司面試的通知》,通知中載明,為確保小張掌握崗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勝任入職后的工作需求,要進行相關培訓,公司與小張各負擔培訓費用的50%。于是,小張向公司交納了培訓費兩萬元。然而,公司在5個月的培訓期內并未對其進行正規、系統的課程培訓,也未對其進行相應考核。培訓結束后公司也并未與小張簽訂勞動合同,也未向他提供工作崗位。小張是否有權要求該公司進行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9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具名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該公司在招錄員工的過程中,以對小張進行入職專項培訓為由,向其收取高額培訓費用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小張有權拒絕。此外,公司雖向小張發出了《通過公司面試的通知》,但該通知僅代表其通過面試,并不意味著公司將必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但因公司在5個月的培訓期內并未對小張進行正規、系統的課程培訓,也未對其進行相應考核,應退還小張交納的兩萬元培訓費。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