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手機通信補貼的納稅處理
在我國,手機大多由個人購買,手機卡由個人辦理并顯示為持卡人姓名,但作為企業的經濟事項,費用票據反映到財務部門則表現為“以個人名義列支的手機費”,加之手機費用支出兼有辦公和日常私人事務用途,無法準確加以區分,因此,如何合理合法地扣除員工手機費支出、降低可能產生的涉稅風險成為企業財務人員財稅處理的難點。
個人憑繳費發票報銷,手機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再憑個人繳費發票在財務報銷。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業財務人員認為,員工的手機費支出屬于與企業收入直接相關和合理的支出,只要企業能提供此類費用屬于企業正常支出的測評依據或依話費清單計算的結果,即使發票抬頭是個人,但符合“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應該允許稅前扣除。
但在往年的匯算清繳中,大多數稅務機關對此并不認可?!秶叶悇湛偩株P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稅務人員依據“以票管稅”原則,認為此類抬頭為個人的發票所產生的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被調減補稅。
部分省市稅務機關以本省有效的文件認可個人憑發票列支手機費,但是要視為職工福利費。顯然,在職工福利費已經明顯超支的企業,這樣的規定其實等同于不允許扣除。
另外,有企業要求個人在索取手機費發票時向通信部門索取本企業抬頭的發票,但是索取過程并不順利,由于通信部門是微機聯網管理,在通信營業大廳里面開具的針對具體手機號碼的發票抬頭是由微機自動帶出的個人機主姓名,無法更改,只能在一些個體代理收費處索取定額發票,此類發票是稅務機關監控的重點,假票、虛開情況大量存在,真實性不可控,如果稅務機關到通信經營商處調查原始檔案,發現并沒有以單位名義開通的手機號碼或者以單位名義開通的手機號碼并沒有發生大量話費支出,容易被認定為個人支出以單位名義索取發票報銷,帶來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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