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手機預付費充值卡領取補貼
手機預付費充值卡的處理是部分企業采取了先向通信業務經營商統一采購有面值的手機話費充值卡,取得了通信業務經營商對準企業開具的話費發票,以預付款下賬。然后以月份或季度為期間,員工根據本期間由通信業務經營商打印出的個人名義的話費實際清單、業務和財務部門測算出本月因工作發生的大致話費支出,單位補償充值卡,由員工自行充值,對于業務量不大的員工測算后定期發放定額充值卡,一般不變動。對于業務量較大,變動幅度較大的員工按期測算。在發放充值卡的當月,企業賬務處理將話費支出由預付款轉入當期費用支出。由于該種測算辦法符合真實性和合理性原則,在與稅務機關溝通并報稅務機關備案后,大多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
發放手機預付費充值卡和個人報銷票據,現金發放通信補貼辦法相比,很好地解決了合法憑證的問題,并且不存在員工因公墊支“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由于稅務機關強調“以票管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也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由于取得的預付費充值卡發票是對單位開具,屬于符合規定的發票,此項支出是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并且經過合理的測算,可提供相關的依據,容易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
發放手機預付費充值卡也不用再墊支“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信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由于發放的是手機充值卡,充值數額經過了測算,并且手機話費用于辦公支出,在企業賬務表現為有合法憑證的辦公費用支出,與以現金發放的通信補貼收入有明顯區別,不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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