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來資金如何提高效益
在集團公司的資金管理中,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效率,各成員企業間的資金調度相當頻繁。諸如此類的資金往來,現金流量表如何反映?一種意見認為,按《企業會計準則講解》的精神,如果不能確指,應該列入經營活動。另一種意見認為,如果結算利息,歸類為投資活動,如果不結算利息,則歸類為經營活動。該兩種意見均失之于簡單。
筆者以為,對往來資金的反映,應區分“收付順序”和“結算利息”予以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先收后付,無論是否結算利息,歸類為籌資活動是合乎情理的。如果先付后收,結算利息的,宜歸類為投資活動;但不結算利息的,如何歸類?[本文轉自:lunwen.1kejian.com]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指出:“對于企業日常活動之外特殊的、不經常發生的特殊項目,如自然災害損失、保險賠款、捐贈等,應當歸并到相關類別中,并單獨反映……如果不能確指,則可以列入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捐贈收入和支出,可以列入經營活動……”。這段話,應是針對復雜多變的實際情況所提出的應對之策。按此精神,先付后收但不結算利息的資金往來應歸類經營活動。但基于“經營活動現金流量信息”的敏感性,實踐表明,講解的處理方法并不適當。
在某企業的年度財務報表中,現金流量表反映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金額”和利潤表反映的“凈利潤”相去甚遠。為此,戰略投資者派駐的董事和獨立董事提出強烈質疑。經溝通后,他們明白了數字差異的原因,但還是堅持認為,資金往來不應列入經營活動,因為這完全不符公眾認知。的確,會計并非是一門高深的學問,而且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關,故會計處理過于復雜化以致在實務中難以應用,或武斷地簡單化以致失去合理性,都是不可取的。基本準則也要求會計信息應該清晰明了,便于使用者的理解和使用。這個例子折射出現金流量表的現行編報格式是存在問題的。
準則規定,現金流量表應當分別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列報現金流量。目前看來,“三大類劃分”的確已難以應對新情況、新問題。例如,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資金安全,企業集團通過結算中心、財務中心、模擬銀行或財務公司對資金實行集中管理,子公司限額以上現金必須繳入集團公司,需要支付現金時再由集團公司撥付,此類資金收付在單體現金流量表如何歸類?又如,跨期收付的過橋資金和跨期收付的串戶資金(與不相關單位的銀行賬戶搞混),上市公司被大股東違規占用的資金,國有企業被高管挪用的資金,民營企業主和民營企業間的資金往來,又該如何歸類?再如,民營集團內關聯企業往來款非常頻繁,經多年滾動后,以致編報期間發生的資金往來已無法辨別收付的先后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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