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惡意索雙薪 違背誠信輸官司
2011年10月,姚某進入一家系統公司從事文員的工作,工資為每月2200元左右。工作第二天,姚某就到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了自己的招工登記備案手續,并為公司辦理了開戶手續。在填寫備案材料時,姚某在“勞動合同是否簽訂”一欄標明了“初簽”,在“勞動合同起止日期”一欄寫明“2011年10月26日至2013年10月25日”,在“從事崗位或工種”一欄寫明“文員”等內容。
之后的幾個月里,姚某不僅負責公司日常的文員工作,還做了許多人事管理工作。姚某在辦理了其本人的社保賬戶轉入、補繳手續后,又為公司員工王某、袁某辦理了招工登記備案手續和社保開戶手續。由于自身原因,姚某在公司只工作到了2012年的5月底。之后,由于姚某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與公司主張雙倍工資差額協商不成,將公司告上了法院。
庭審中,公司辯稱,姚某雖為公司文員,但實際兼任公司人事經理,雙方之間已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公司持有的一份勞動合同被原告姚某離職時私自帶走了。
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告姚某從事的文員崗位職責范圍包含了人事職能,負有保管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的職責。被告雖未能提供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但從姚某填寫的其本人的招工登記備案材料已可以證明雙方之間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姚某否認其從事人事工作及雙方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但未提供相關證據佐證,所以法院不予采信;對于公司述稱姚某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未將雙方之間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移交給公司的意見,予以采信。因此,法院據此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姚某的訴訟請求。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同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現實中存在很多不按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由于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法律意識薄弱,或者一些用人單位利用其優勢地位,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逃避應當履行的勞動合同義務。
現實中,也出現了一些勞動者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利用人事工作人員等職務之便,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離職時將勞動合同私自帶走,事后又惡意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情形。該種行為既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也不符合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條件——須用人單位主觀上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少數勞動者的惡意訴訟行為,降低了自己的社會信用評價,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法院建議:一方面,勞動者維權時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合理地維護自身權益,不義之財不可圖。另一方面,用人單位不僅要重視勞動合同的簽訂,也要重視勞動合同的保管。對于人事等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應當由公司經理等其他管理人員保管。對于由人事工作人員自己保管的,在人事工作人員離職時應當辦理交接手續,防止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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