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職工遭遇傷害醫療期工資也不能隨意給
我是一家公司已有四年工齡的職工。三個月前,我在休帶薪年假期間外出游覽時,不幸被三條流浪狗嚴重咬傷。經醫院診斷,要求我住院、休息治療兩個月,還出具了相關證明。我及時向公司報告了情況,并獲得了批準。我于醫療期滿回公司上班后,發現公司在我的醫療期內,只是象征性地按200元/月向我發放工資。而面對我的質疑,公司表示我并非為了工作而受到傷害,且在醫療期內既沒有向公司提供絲毫勞動,也沒有為公司創造任何效益,公司能夠準假,并給我一些工資已屬仁至義盡,我不應該得寸進尺。請問:公司的說法對嗎?
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
一方面,公司具有向你支付工資的法定義務。本案涉及到一個醫療期問題,指的是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且必須發放工資的時限。也就是說,即使員工屬于非因工受傷而需要治療,企業照樣具有在一定期限內必須向員工發放工資的義務。這對于你同樣不能例外。而《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與之對應,鑒于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為四年,無疑可以享受3個月以下的醫療期。可你根據醫院出具的證明,經向公司請假、批準后,實際上只使用了2個月的醫療期,表明并沒有超出規定時限,因而公司不能以你未提供絲毫勞動等任何理由,推卸向你支付工資的義務。另一方面,醫療期的工資金額不能由公司說了算。《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五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而《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指出:“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即公司行使自主權的底限,只能是等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其只按200元/月向你發放,顯然與之相違。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