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營業執照被吊銷仍需支付職工補償
尹某于1984年到濟南某廠工作,因單位經營困難,自1996年起不再到單位上班。1999年,該廠與濟南某公司簽訂產權交易合同書,約定由該公司以承擔債務方式一次性買斷該廠整體產權。2010年6月,該公司領取了該廠的土地、房屋補償及相關企業搬遷、人員安置等各項費用1900萬元。2012年1月5日,該廠被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2013年9月10日,尹某申訴至濟南市市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該廠和該公司支付經濟補償。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尹某訴至市中區法院。
單位因買斷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是否應支付職工經濟補償呢?由誰支付呢?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5項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勞動合同終止。第46條第6項和第47條規定,依照本法第44條第5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本案中,該廠于2012年1月5日被吊銷營業執照,尹某與該廠的勞動關系依法終止,該廠依法應支付尹某1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因尹某多年未上班,其要求按終止勞動關系時的上年度,即2011年的濟南市最低工資標準1100元為基數計算并無不當,該廠依法應支付尹某經濟補償13200元。該廠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該公司雖接收了整體產權,但未對其依法進行清算,依法應在接受財產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該廠支付尹某經濟補償13200元,該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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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省住建廳獲悉,三伏天高溫持續,防暑降溫費不能因氣溫低、下雨天被打折或扣發。
省住建廳提醒,防暑降溫費發放的標準是時間而不是溫度,而高溫津貼就要看條件了。防暑降溫費執行時間為6月15日至9月15日(陜北地區執行時間為6月15日至8月15日),從事室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6元。高溫津貼則是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每人每天10元,各類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企業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據悉,防暑降溫費人人都有,高溫津貼必須符合氣溫條件。如果勞動者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不但可享受防暑降溫費還可領取高溫津貼。
省住建廳提醒廣大農民工朋友:高溫津貼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防暑降溫飲料和藥品不得充抵高溫津貼;夜班也可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發放的條件只取決于工作環境是否為室外、工作環境溫度是多少,跟是否上夜班無關。如果員工上夜班期間的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3℃,就應該得到高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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