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后經濟補償基數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我在一家日用品公司上班已有3年8個月之久,扣除保險等各項費用,稅后月平均工資5420元。現單位以經濟效益不好,提出與我解除勞動合同。為維護我自身合法權益,現向律師咨詢以下問題:1、我是否可以向單位請求經濟補償?2、請求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是按稅前還是稅后?
【律師解答】: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王麗麗律師回復:1、單位涉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請求4個月的雙倍工資的經濟補償金;2、請求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應當為包括獎金、社保、稅費等在內的稅前應得工資。
【律師說法】: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上規定,經濟補償基數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超社平工資三倍的按三倍計算)。這里的工資是應得工資還是實發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者每月應得工資與實發工資的主要差別在于各類扣款和費用。應得工資:指未扣社保、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的所有應發工資總和;實發工資:指實際到手的工資,即已扣稅、社保費、公積金等費用。由于用人單位代扣的社會保險費、稅費、其他扣款等均為個人勞動所得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只是承擔代扣代繳義務。因此,所扣除的部分實際上是勞動者的工資,該部分款項應當計入工資性收入,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以稅前的、未扣社保等費用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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