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丨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將有效提高資本市場違法成本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同日,證監會發布《關于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作為專門的投資者保護機構,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起草并公開發布《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特別代表人訴訟業務規則(試行)》,自7月31日起實施。至此,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建設迎來新進展,標志著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在我國真正落地。
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從立法到落地,其實走了很長的路。新《證券法》第九十五條對代表人訴訟有原則性條款,提出了總原則是“明示退出、默示加入”,從而具備了集體訴訟的性質。
今年3月中旬,上海金融法院發布《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機制的規定(試行)》,首次發布細化規則。7月14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式啟用“中小投資者保護艙”,滿足中小投資者的多元化司法需求。在這期間,監管部門還出臺了嚴厲打擊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種種舉措,雖然側重點不同,但殊途而同歸,都是積極探索符合我國國情和證券市場司法需求的民事訴訟機制的舉措。
這一路,的確是困難重重,難能可貴。眾所周知,資本市場財務造假、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會嚴重危害投資者權益以及資本市場長久健康發展。然而,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已經達到1.67億,其中絕大多數為中小投資者,他們在面臨損害自身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時,往往不能訴、不愿訴,因而出現了“沉默的大多數”的情況。這一方面是因為訴訟周期漫長、復雜,投資者既難以承擔昂貴的訴訟成本,也難以獲得全面、實足的賠償。
另一方面,過去也面臨著一些現實難題。證券訴訟的難點在于,涉及到訴訟,相關法律層面的舉證責任、訴訟審理等細則的制定需要謹慎考量推敲。且大量的案件即使原告眾多,也是一人一案,案件數量多、占用大量司法資源,所獲賠償卻很少。因而投資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護。
此次發布的一系列規章意義是空前的,它進一步細化了證券法關于代表人訴訟制度的相關規定,明確制度運行的基本流程,增加制度的可操作性,對于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以及兩類代表人訴訟的程序規定、實踐難題作出了明確回應。這意味著,集體訴訟制度不再是“鏡中花、水中月”一樣的存在,而是真實的、具有可操作性地落地了,扎根在我國的資本市場。
特別代表人訴訟制落地后,將產生兩方面的效應。一方面,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將得到有效降低,共同利益的廣大投資者無需全體進行訴訟,不需要付出很大的訴訟成本,就能夠自然享受訴訟的成果。只要勝訴,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就可以得到相應的賠償,訴訟成本低且訴訟效率高。另一方面,資本市場的違法成本會上升,進而推動上市公司提高內部治理和規范運作的水平。一旦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實際控制人和上市公司會被集體訴訟,奉“賠”到底。違規成本上升了,就會具有極大的威懾力,有助于打擊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虛假信息、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督促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守法經營,遏制資本市場亂象。
證券民事賠償救濟基礎制度短板的彌補,也有助于為資本市場的全面深化改革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礎,助推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在中國經濟轉型升級的大背景之下,在中國資本市場制度建設和監管成效向好的背景下,建立并守住一個有法治保障、健康運行的資本市場顯得尤為重要。一個健康的、有活力的、可持續發展的資本市場,應該能夠及時、有力地予“違法造假”行為以懲罰,杜絕發展后患。
這一系列政策是《證券法》代表人訴訟條款的重要司法實踐。立法的進步要轉變成實踐的效果,需要一個過程。但我們顯然已經看到了投資者維權向好的趨勢。
(編輯歐陽覓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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