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是否需要手工驗舊
增值稅發票是否還需要手工驗舊?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規定:簡化納稅人領用增值稅發票手續,取消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手工驗舊。稅務機關應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票稅控系統報稅數據,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增值稅發票驗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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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辦理出口退稅?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62號)規定,對于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一是發票聯與抵扣聯全部丟失時,根據國稅函[2010]162號文件規定,對于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后,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二是有發票聯但抵扣聯丟失時,根據國稅函[2010]162號文件規定,對于外貿企業只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后,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另外,在辦理此項業務時還有兩點需要注意:
一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以后,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抵扣期限,由90天調整為180天。那么,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發票聯),如還未認證的應在規定期限的180天內及時進行認證,并按上述兩類情況的要求辦理出口退稅的有關事宜。
二是對于各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為了加強出口退稅的管理與審核,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比對無誤的情況下,才能按現行出口退稅有關規定辦理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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