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招處女座”是就業歧視
“本崗位只招處女座員工!”日前,山東青島市一家企業在舉辦的一場招聘會上開出如此奇葩招聘要求。這家公司的人力資源總監劉女士表示:他們是一家金融風控公司,12名風控員中,目前有11人是處女座。“在我們歷年的人力資源統計和年度核算中,公司發現,處女座的員工是把風險控制得最好的?!薄爱斎徊⒉皇侵灰翘幣蜁讳浻茫€要看這個人是否具備公司要求的基本素質。”
不是只要處女座的就一定錄取,但不是處女座的,概不考慮??磥?,在身份歧視、性別歧視、學歷歧視等五花八門的就業歧視行列里,又得添上“星座歧視”一員了。處女座的員工就一定風險把控最好?有何科學依據?恐怕劉女士也說不出個所以然來。該公司12名風控員中,目前有11人是處女座,也不過是偶然、巧合罷了。同一天出生的人肯定都是同一個星座,但性格、做事方法肯定會有差異。所以,不可能僅僅通過星座就能招聘到合適的員工。
無論《勞動法》,還是《就業促進法》,都要求不得實行就業歧視。譬如《就業促進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钡?6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行就業歧視?!敝皇强上?,相關法律都規定得十分籠統,尤其是沒有制定罰則,所以,對濫用用人自主權者,威懾有限。相關部門也因找不到執法“抓手”而無所適從,以致社會上種種就業歧視泛濫成災。這不,連舶來品“星座歧視”都出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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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閆某到某食品有限公司從事撈料工作,月工資3900元,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后因與公司同事發生矛盾,閆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公司遞交辭職申請書,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8月份工資1500元、9月份22天工資2640元,但公司不予支付。2015年10月8日,閆某只好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閆某在公司工作,為公司提供了正常勞動。公司應及時支付勞動報酬,不得無故拖欠閆某工資。閆某與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時,公司應及時一次性結清工資,不得以各種理由推諉。《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則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敝俨梦罱K一裁終局:由公司支付給閆某8月份工資1500元,9月份22天工資2640元,以上共計4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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