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休日出差能否算加班引發爭議
從2013年8月起,徐某一直在某電子公司負責售后服務。公司產品銷售到哪里,徐某所在部門的售后服務就跟進到哪里,因此,到外地出差,對徐某來說是家常便飯。2015年7月,徐某在報銷出差費用時,猛然想起,自己常年在外地奔波,雙休日經常在外地出差,公司不僅沒有支付過加班費,也沒有安排過補休。徐某遂去公司財務部、人力資源部詢問,公司的解釋是,雙休日出差,不算加班,即使算加班,出差時每天也有80元津貼,津貼里就包括了加班費。對于公司的解釋,徐某很不滿意,于是到當地總工會咨詢。總工會指出,在標準工時制下,勞動者雙休日出差并提供了本職勞動,應算加班。后在總工會的協調下,最終形成了雙方認可的處理意見:對徐某2015年以前雙休日的出差時間,按實際天數兌現加班工資;對2015年以來的雙休日出差時間,先安排補休;半年內無法安排補休的,年底一并兌現加班工資。
依據《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加班是指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對于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來說,凡是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工作都應當算作加班。在這種情況下,雙休日出差是否算作加班,關鍵看勞動者當天是否提供了本職工作范圍內的勞動。如果勞動者提供了勞動,根據《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如果勞動者并未提供勞動,而是處于休息狀態,該雙休日不算加班。值得注意的是,出差往返占用雙休日的,也應計入加班時間。
至于出差補助,是不能取代加班工資的。出差補助,一般指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費標準、市內交通費標準、伙食補貼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補助,其性質是經濟補償。加班工資的性質則是工資報酬。當工作任務需要勞動者在雙休日出差完成時,用人單位既要給予補助,也要支付加班工資。
因此,為避免因雙休日出差而引發的加班費爭議,用人單位對那些需要長期或者頻繁出差的工作崗位,可依法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不定時工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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